供货商合同范本 供货商合同范本( 四 )


第2节第4 (e)、4 (f)、14 (d)、16 (b)、16 (c)、17 (a)、17 (b)和17 (c)条在本协议到期后仍然有效 。
18.各方之间的关系
本协议双方是并将成为独立的合同主体 。除非本协议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否则本协议不以任何目的确立任何一方为另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另一方承担、创设任何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 。未经买方授权和同意,卖方不得以买方的名义做出任何保证或声明 。
19.期限和终止
(a)本协议的期限自(生效日期)起20年 。除非根据第19部分的规定提前终止协议(期限),否则本协议的期限为1年 。本协议到期后将自动延期一年,但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本协议第19部分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
(b)无条件终止: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无条件终止本协议,但(I)卖方应至少提前120天书面通知买方,且(ii)买方应至少提前120天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本协议 。
(c)因协议一方的原因而终止 。在及时通知对方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以下情况终止本协议:
(I)另一方(a)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而濒临破产;(b)提出破产保护申请;(c)自愿提出破产申请,且情况在30天内没有消除;(d)被法院宣布破产 。(五)以债权人利益输送为目的,自愿提出或者被要求重整,申请接管或者其他类似程序30日内未消除,导致其相应的银行账户、财产、应收账款被冻结或者扣押30日内未解除的;(f)其财产或业务有强制执行程序,且该强制执行程序在30天内未被解除 。
(ii)本协议的另一方构成对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根本违反,且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该违约行为仍未得到补救 。
(d)协议终止的后果
(一)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卖方应配合买方,提供合理的协助,使产品顺利生产,并有序地从卖方转移至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人(转移协助),不得干扰买方的经营 。协助应包括但不限于:(a)在期限届满或协议终止后的过渡期内,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仍有责任按照双方同意的条款继续生产产品;(b)制造指导材料、机密信息和所有其他与制造产品相关的文本文件或电子文件应返还给买方;(c)买方已向卖方支付报酬的产品库存;(d)转让买方要求的与产品制造和特殊模具设备相关的所有技术 。根据本协议达成的承诺和定价,买方只需对期限届满前交付的产品和基于本条款规定交付的产品进行支付 。
(二)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买方将不承担因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协议期限届满而产生的任何索赔或损失,包括与卖方业务相关的预期销售额、预期收益和其他良好预期的赔偿或补偿 。除非本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否则卖方在此明确放弃基于任何适用法律或其他相关规定获得因本协议终止或不续签而产生的补偿或赔偿的权利 。此外,卖方在此明确放弃对卖方基于本协议生产的产品和模具的留置权 。这种留置权在现行法律中可能适用,但在本协议中没有规定 。
20.合同负责人/通知
(a)负责人:本协议各方应指定一名合同负责人,负责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事宜 。
(b)通知:本协议要求的任何通知应发送至:
(1)买方
收件人:
传真:
(2)卖方
收件人:
传真:
21.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此理解和解释,不适用法律冲突原则 。
管辖权 。本协议一方针对另一方提出的寻求禁令救济的任何争议或请求的管辖权和权限应为对此类争议或请求的法律程序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 。
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纠纷、任何因违反本协议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要求,或任何根据本协议支付到期款项的要求,应由香港仲裁中心根据有效的国际商会规则进行仲裁 。除非在一方收到另一方的相关书面通知后15天内,该等争议、纠纷或要求已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次仲裁的唯一仲裁地为香港,仲裁语言为英语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双方同意接受上述裁决的执行,并知道该仲裁裁决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买方和卖方同意,对违反本协议第2、4(e)、4(f)、14(d)、16(b)、16(c)、17(a)、17(b)和17(c)条的法律补救措施是不充分的 。有权获得这些条款保护的人同样有权获得强制救济,以使这种保护得以实施 。而有权获得这些条款保护的人,除了在本协议或其他情况下无需通知或保证即可获得的救济外,还可以获得其他衡平法上的救济 。如果卖方违反本协议第2、4(e)、4(f)、14(d)、16(b)、16(c)、17(a)、17(b)和17(c)条,除了(而不是代替)上述衡平救济外,很难计算特定人员因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买方有权接受,卖方有义务支付以下违约金:(a)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实际损失的合理金额可以计算和确定,或(b)以下金额或以上支付的损失包括(1)一百万美元;或者(2)以买方及其子公司销售卖方产品的全球年度总收入的三分之一为基础,该年度收入为自违约之日起前12个月销售卖方产品的总收入除以365天,再乘以自违约之日起至买方收到全部违约金的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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