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日讯 , 近日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一处关于平凉市创慧职业培训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当事人:平凉市创慧职业培训学校
【平凉|平凉市创慧职业培训学校政府采购因违法被财政局处罚1600元】经了解 , 泾川县财政局在处理泾川县2022年第二批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项目编号:009001JH620821011举报时 , 发现平凉市创慧职业培训学校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 , 具体为:平凉市崆峒区启辰职业培训学校和平凉市创慧职业培训学校用同一电脑上传投标文件 。 当事人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之规定 。 以上事实有调查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况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在一至三年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 , 应对平凉市创慧职业培训学校作出相应处罚 。 鉴于该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 , 故我机关依据《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 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 , 确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的规定 , 对平凉市创慧职业培训学校作出处以采购金额200000元8‰计1600元的罚款的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 已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 以及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 , 当事人的无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 并提交了书面回复材料 。
处罚结果:就平凉市创慧职业培训学校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 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600元的罚款处罚 。
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 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泾川县财政局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 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缴款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信息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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