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可以让劳动者立马走人吗?( 二 )


为理清这其中的是是非非,我们把视野放大,不局限于本案,进行递进式解析,搞明白下面与之相关联的三个问题:
一是总经理作出的让黄某立马走人的决定是否作数?总经理说的话是否管用,关键是看总经理是不是公司法人,他的意见是否代表公司意见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从本案来看,总经理与黄某发生争执,惊动了董事长,受董事长委托,人力资源经理明确表明总经理的气话不代表公司意见,说明总经理并非公司法人,他的话没有经过公司决策层同意,只能属于个人意见 。《民法典》对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作了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二是假设总经理就是公司法人,他的话就能代表公司的意见,那么该如何分辨他的话究竟是气话还是真话?分辨总经理的话究竟是真是假,其实很简单,只要看后续公司是否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即可 。依据《劳动合同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转移社会保险、办理工作交接等,这才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标志 。我们不仅仅要看总经理说了什么,更要看他做了什么 。如果公司后续没有采取任何行动,那总经理说的只是气话而已 。
三是总经理真的能让黄某立马走人吗?假设总经理是法人,让黄某立马走人确实是总经理的真实想法,黄某就真的如他所愿立马走人了吗?那倒是很不一定 。对照用人单位实施过错性解除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法律要件,从本案来看,第一个实体要件就不具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列举了劳动者过错在先的六种情形,但总经理与员工因工作发生争执,不管对应哪种情形都很牵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总经理一意孤行,必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

【总经理可以让劳动者立马走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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