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发布 剧毒化学品名录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发布 剧毒化学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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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名录(中国严格限制使用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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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体废物网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9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硫丹修正案的决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增加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的决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汞问题水俣公约》的决定(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现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条例》(1994年第140号)及调整国家税则号目和海关商品编号的决定 。凡进口或出口上述清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 , 应按本公告及其附件的规定 , 向生态环境部申请《有毒化学品入(出)口环境管理发布通告》 。进出口经营者凭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使用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74号)同时废止 。
特此公告 。
附件:1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清单(2020年)
2.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发布通知解读
3.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发布通知解读
生态和环境部
商务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3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 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 驻天津、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 各直属海关 。
生态部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2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书办理说明
一、报名条件
(1)进口清单中受《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控制的化学品
进口用途应当符合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84号公告)和《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10号公告)规定的可接受用途或者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
(2)进口清单中受《汞问题水俣公约》控制的化学品
1.进口用途应当符合有效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限定时间内的允许用途 。
2.如果出口国是《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的非缔约方 , 则该非缔约方应提供一份证书 , 证明出口的汞并非来自不符合《汞公约》要求的初级汞矿或氯碱设施退役过程中产生的汞 。
(3)进口目录中受《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控制的化学品
1.进口用途应符合中国规定的允许用途(多氯三联苯除外) 。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发布 剧毒化学品名录】2.进口多氯三联苯的 , 应当办理新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
二.申请材料
(一)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申请表(以下简称进口放行单) 。
(二)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 。
(三)进口清单中列有《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控制的化学品的 , 应当提交进口化学品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仅用于可接受用途或者特定豁免用途的证明材料 。
(四)进口《目录》中受汞公约管制的化学品的 , 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进口化学品仅在有效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内用于许可用途的证明材料;(2)如果出口国不是《汞公约》的缔约方 , 应提供进口汞来源的非缔约方证明;(3)符合《汞公约》要求的进口用途数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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