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的概述以及信赖利益损害定义


信赖利益的概述以及信赖利益损害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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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信赖利益的概述以及信赖利益损害定义 。

信赖利益的概述以及信赖利益损害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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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赖利益的概述以及信赖利益损害定义
    一、什么是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致对方因信赖产生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亦不例外 。只有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其中的损害事实即信赖利益的实现不能 。在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领域,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人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以及该成本因合同有效成立而得以回复的利益 。其特征如下:
    (一)信赖利益基于合理信赖而产生
    在缔约人对合同有效成立产生合理信赖之前,其拥有的财产利益、机会利益均只是普通的既存利益,并不是信赖利益 。只有在其因合理信赖并支出成本后,才产生信赖利益 。

信赖利益的概述以及信赖利益损害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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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护信赖利益的结果是将信赖利益回复至缔约前的状态
    信赖利益损失是包括财产损失和机会损失,实际上是财产成本和机会成本因无法回复而导致的无意义消耗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是将信赖人已消耗掉的财产成本、机会成本重新回复,使其因信赖而改变的财产状态再重新回复过来,重新拥有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 。
    二、如何界定信赖利益损害
    (一)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不应包括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是指任何人的人身或财产不受他人侵害所享有的利益 。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的学者,主要是基于缔约人未尽保护之责致相对人人身、健康受损害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律师认为,此情形下存在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聚合 。其中,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固有利益 。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通过侵权法加以解决 。如果将对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也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解决,势必混淆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限,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债法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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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的概述以及信赖利益损害定义】    (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应包括消极损害
    积极损害,又称所受损害,是被害人既存财产减少而受到的损失,包括为缔约支出的费用 。消极损害,又称所失利益,是指现存财产应增加而不增加所失的损失,包括丧失有利订约机会的损害 。
    关于信赖利益中的机会利益,各国持不同态度 。德国司法实践基于此项赔偿难以计算,而对于当事人丧失与第三方订约的机会损失不予判付,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 。但允许当事人将信赖利益与不当得利相结合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从而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尚未成立之状态 。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司法判例则将机会损失予以量化 。
    我国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的信赖利益赔偿范围不包括机会利益 。其理由是,信赖利益必须是一种合理的能够确定的损失,而机会所形成的利益很难合理确定,如果允许基于缔约过失赔偿机会损失,则缔约过失赔偿范围过大,这不利于确定责任 。而且,机会损失在举证上存在困难,也会诱发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索赔巨大机会损失的费用 。此观点值得商榷 。缔约人放弃其他的订约机会正是由于其经磋商、谈判并信赖相对人会与其签订合同 。对于善意信赖人来说,机会损失确实存在,未获赔偿有违公平 。而且,如果对其遵守缔约过程中诚信所遭受的该部分损失不予赔偿,不仅不利于诚实信用的建立,亦不足以让随意失信的责任人认识其违反诚信的严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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