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从判例看上海各法院对“职业打假”的裁判逻辑

镇江|从判例看上海各法院对“职业打假”的裁判逻辑


作者:上海申宜禾律所 李海权律师
对于“职业打假”并无统一的裁判指导意见因故意购买150份扣肉 , 以货物包装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而提起诉讼 , 要求十倍赔偿的职业打假事件 , 引起社会关注 , 成为热点事件 。
司法机关内部对于职业打假的态度 , 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声音 , 有支持也有反对 。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 , 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 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 , 则明确“但就现阶段情况看 , 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 , 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 基于以下考虑 , 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修订)第三条延续了2013年版的主张 。
三则判例我们摘选三份上海市各法院关于“职业打假”的判决 , 来看看不同法官对于“职业打假”的裁判逻辑 。
案例一:何某与上海隆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1.售卖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口的千叶县食品 , 属于不安全食品 , 应予以退款;但生产于山梨县的食品不在禁止之列 , 职业打假人主张“三国”威士忌不符合食品安全 , 缺乏依据 。
2.何某并非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购买涉案酒品 , 其购买酒品以期获得十倍赔偿的利益 , 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件基本事实2020年11月22日 , 何某在隆雄公司经营场所内购买生产于日本千叶县的“余市”威士忌2瓶 , 价款3 , 060元;生产于日本山梨县的“三国”威士忌1瓶 , 价款1 , 200元 。 根据何某、隆雄公司陈述及举证 , 何某曾在广东省、重庆市等地法院起诉多起买卖合同案件 , 均以购买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要求退款及赔偿 。
法院判决:职业打假不应获得十倍赔偿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 , 禁止从日本东京都、千叶县等地进口食品 。, 隆雄公司亦无法提供“余市”威士忌的相关进口检验检疫手续证明 。 日本东京都及千叶县均系禁止进口食品的地区 , 何某以此主张“余市”威士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予以采纳 。 何某要求退还酒品价款 , 予以支持 。
关于“三国”威士忌 , 其标签载明的地址为山梨县 。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6月13日下发的《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 , 允许日本山梨县、山形县2011年5月22日后生产的符合我国要求的食品进口 。 因此 , 何某主张“三国”威士忌不符合食品安全 , 缺乏依据 。 何某以此提出的相应退赔请求 , 不予支持 。
何某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张隆雄公司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 法院注意到 , 何某曾长期多次以食品安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款及赔偿 。 在购买本案所涉酒品之前 , 何某已以其在其他商户购买的“余市”威士忌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向法院起诉 , 其在购买本案所涉酒品前显然已知晓该酒品的情况 。 因此 , 法院有理由认为 , 何某并非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购买涉案酒品 , 其购买酒品以期获得十倍赔偿的利益 , 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 因此 , 对何某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 不予支持 。
案例二:费某与广州兆洲酒业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1.东京都属于禁止进口食品的区域 , 涉案食品来源于东京都 , 可能存在核辐射的危险 , 应属不安全食品 。
2.原告虽为职业打假人 , 现主张被告退还货款、赔偿十倍价款 , 于法有据 。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 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 依法可予缺席裁判 。
案件基本事实2021年8月17日 , 原告在被告开设于淘宝网平台的店铺购买“日本原装进口威士忌nikka宫城峡白头500ML珍藏版老酒已停产”2瓶 , 共支付3760元 。 原告收货后 , 发现产品标注为地址:日本國東京都港區南青山5-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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