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股权继承相关法律问题

因股权涉及的价值往往较高,且其继承并非仅涉及到《民法典》继承编中的内容,背后往往还牵涉公司控制权、公司治理甚至公司兴衰、存亡的重大问题 。企业家身故后,妥善处置好其股权继承问题成为继承时的关键问题 。我们将在本文列举并讨论股权继承时遇到的常见问题 。
一、股权继承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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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5 条规定了股权继承的一般原则,“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文了解股权继承相关法律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规定了股权继承无需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享有股东资格 。
 
但是,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 。有些公司出于对公司管理规范、经营模式的考虑,在公司章程中会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限制,如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该部分股权的财产权,而不能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想要成为公司股东,则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是虽然继承了股东资格,享有股东的其他权利,但是对其表决权作出一定限制 。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只能合理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但不得违反《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原则,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 。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章程中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应是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制定或者修改形成的 。如果是在股东死亡后继承事实发生时,再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禁止继承人继承的决议是无效的 。
 
二、股权代持中如遇当事人死亡,股权继承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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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包含两种情况,即代持人死亡或者被代持人死亡的情形 。
 
代持人死亡且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其财产会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如果只看公司登记,可能并不知晓股权代持情况的存在 。由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广,第一顺序就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数人 。如果代持人去世后,各法定继承人因继承遗产产生纠纷的,此时,实际出资人就可能面临既要以第三人身份参与遗产继承纠纷,将被代持的股权与代持人的遗产进行剥离,接下来如果公司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还可能面临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被代持人死亡且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其法定继承人并不知晓股权代持行为的存在,可能导致该部分股权在遗产分割时未纳入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151条的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即使被代持人的继承人不知晓,也不代表该部分遗产就当然的归代持人所有 。在继承人知道之日起,其仍有权向代持人主张该部分股权对应的权利,也可以主张将股权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但需要满足《公司法》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 。
 
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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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 年在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中载明:“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 。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
 
根据上述答复,公司股东可以是未成年人 。故可推断出,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其成为股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股东资格以后,相关的股东权利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
 
四、继承人继承股权后,公司股东人数多于50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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