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月员工迟到3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二 )


第二,王某君已经认可其在工作过程中有三次迟到的事实情况,结合公司的《就业规则》中的相关的规定,王某君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
第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已经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得到单位工会书面答复同意后,解除与王某君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向王某君出具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
综合上述三点,公司依照其《就业规则》的规定,以王某君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君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故王某君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5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王某君的诉讼请求 。
王某君不服,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 。

1个月员工迟到3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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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公司依据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法通知工会,不违反法律规定
大连中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提举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业规则、确认材料、休假申请表、会议决议书、培训表格、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答复函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君存在当月累计三次迟到的行为 。
公司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已经向王某君公示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法通知工会,告知王某君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已经完成了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主张的证明责任 。
王某君虽对上述证据予以否认,但提举的证据不足以反驳上述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不支持王某君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
综上所述,王某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号:(2018)辽02民终2636号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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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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