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为侄女办假教师证被捏把柄,一教育中心负责人在办公室四刀捅死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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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的就是你!”大连市普兰店区教育服务中心综合部负责人滕某托科教中心体育教师温某为侄女办教师资格证的假证 , 并给予温某500元钱 , 被温某作为威胁的把柄 。 后来温某为了工作调动找滕某帮忙 , 滕某不予理睬 , 并把温某私下收学生上课多收的学费交给了科教中心 。 因为这些事 , 二人积怨越来越深 。
2020年8月31日 , 因滕某见到温某没有打招呼 , 温某到达滕某的办公室大骂 。 滕某阻止温某时 , 温某殴打了滕某的太阳穴一拳 , 打掉了滕某的眼镜 , 引发双方发生厮打 。 在厮打过程中 , 滕某用办公桌上的水果刀朝温某颈部及腹部捅刺四刀 , 致温某死亡 。 滕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 , 并在办公室内等待警方直至被抓获 。

【叶律说法】
冲动是魔鬼 。 温某和滕某本是关系亲密的同事 , 因为工作和生活琐事 , 矛盾逐渐加深 , 最终引发命案 , 令人遗憾 。
滕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滕某因没有与温某打招呼与温某发生矛盾 , 案发时双方争吵斗殴 , 这种互殴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 滕某的行为的目的不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 , 不具有正当性 , 不构成正当防卫 。
滕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动辄用刀捅人的突发事件 , 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往往是不确定的 , 无论是造成轻伤、重伤还是死亡结果 , 均在行为人的故意之中 , 因此应当以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 。 造成死亡结果发生的 ,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滕某持刀捅刺温某 , 造成温某死亡 , 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 构成故意杀人罪 。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 是自首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滕某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因此构成自首 , 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 除驾驶机动车犯罪外 , 附带民事诉讼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行 。 因此本案被害人家属不能主张高额的死亡赔偿金 , 可以要求凶手及其近亲属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滕某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致人伤亡的结果发生 , 但是仍然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 在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 , 构成故意杀人罪 。 本案由被害人温某挑起事端并率先击打上诉人滕某 , 二人在厮打时均系赤手空拳 , 而后滕某持尖刀猛刺温某四刀 , 直接致温某急性大出血死亡 , 温某在案件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 , 但此节非滕某构成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 。 滕某犯故意杀人罪 , 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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