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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鹅|封面评论|加拿大鹅“不退货”风波,核心是鸡贼算计的合同陷阱】蒋璟璟
10月27日,上海的贾女士在当地“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价格为11400元。贾女士称回家后发现衣服的商标绣错了,想退货。据悉,其购衣时曾被店员要求签署“更换条款”,条款显示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采访人员致电加拿大鹅门店,工作人员表示,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是中国区通用的条款。面对质疑,加拿大鹅官方微博发布公告,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可退货。(中新社)
质疑的核心来自于加拿大鹅《更换条款》的第一条,其原文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款。”这种听上去很绕口的措辞,明显是故意为之。从法务视角评价,这一说法没毛病。然而我们知道,一项条款的真实影响力,不仅取决于其实质的约定,同样取决于当事人的认受。而该条款的高明之处在于,一般人很容易将之解读为“不得退货”,加之有店员从旁误导,消费者很容易就被绕进去了,稀里糊涂就以为自己同意“不退货”。
加拿大鹅的“退货条款”,堪称心机满满,甚至可说是典型的“误导性陷阱条款”。其一方面能让顾客产生了“已签字同意,不得退货”的误会,另一方面也规避了直接宣称“不退货”的法律风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款”,按照现有法律解释,当然是“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可以退货退款”。这是毫无争议的。而就算有争议,《合同法》也早就言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某些加拿大鹅门店此前叫嚣“不退货”,是毫无道理的。
抽象而言,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可协议免除。而对于商家来说,“三包”就属于此类义务。从市场规制法的角度审视,立法端同样对此早有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以此量之,要求购物者额外签署《更换条款》,这一“契约”本身的法律效力就是存疑的。
从本质上说,加拿大鹅的“退货”条款,与很多店家经常张贴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的告示是一样的。有所区别的,只是前者的操作更隐蔽、更有技巧。但更恶劣的是,加拿大鹅是以地域为界,无差别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回避了自身的责任,考虑到其门店数量和经营体量,这一违法操作的负面后果也注定更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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