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商标维权”被叫停,理亏在哪?( 二 )


争议二
胡辣汤协会注册“逍遥镇” , 有理还是无理?
到底是先有“逍遥镇”胡辣汤商标 , 还是先有逍遥镇胡辣汤协会?
据大河报报道 , 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成立于2003年 , 其主管单位是逍遥镇政府 。 不过天眼查数据显示 , 该协会成立登记日期为2004年11月8日 。
中国商标网显示 , “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申请于2003年1月15日 , 注册公告于2004年6月21日 。
逍遥镇有关负责人此前向媒体称 , 协会早在成立之初 , 就经历了一场“维权风波” 。 当时 , “逍遥镇”的商标被郑州市的一位市民抢先注册 。 发现这一情况后 , 为了保护好“逍遥镇”的金字招牌 , 逍遥镇政府和逍遥镇胡辣汤协会 , 极力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事 。 最终 , 在多方奔波之下 , 逍遥镇方面支付给对方15万元费用之后 , “逍遥镇”商标归属逍遥镇 。
在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看来 , “逍遥镇”这一商标的性质 , 是此次维权冲突的症结所在 。
“目前 , 我国商标可以分几个类型 , 包括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 地理商标是一种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 正常情况下 , 协会作为一个组织 , 应该注册地理标志商标 , 以授权协会成员使用 , 表示该商家来自该协会集体 , 其产品服务出自某原产地 , 具有某种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 。 比如湖南著名的‘浏阳花炮’‘醴陵瓷器’都是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 。 然而 , 胡辣汤协会没有注册‘地理商标’ , 而是取得了一个‘普通商标’ 。 普通商标的作用是表示某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一个具体的商家 。 协会并不是一个具体商家 , 不会自己去开餐馆 , 现在却通过一个‘普通商标’来授权其他商家使用 , 来进行商标维权 , 我觉得很不合适 。 ”刘凯说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实际上 , 逍遥镇若注册为“地理商标” , 并无法律障碍 。 我国商标法规定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 不得作为商标 ,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 ”其中未对乡镇地名进行限制 。
在马东晓看来 , 抛开地理商标和普通商标之别不说 , 单就“逍遥镇”作为一个地名 , 当初曾由一个个体进行了商标注册 , 本身有抢注之嫌 。 因为申请者“明显是把一个公共地名据为己有” 。 而胡辣汤协会通过转让取得该商标 , 同样不能避嫌 。
马东晓还介绍 , 根据商标法 , 《商标法》十一条 ,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争议三
餐馆使用“逍遥镇” , 有错还是无错?
目前“逍遥镇”商标 , 仍为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合法所有 , 为何其起诉商家会遭遇如此大的反弹?
据中新网报道 , 逍遥镇胡辣汤起源于北宋年间 , 距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 。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元春认为 , “逍遥镇胡辣汤作为河南传统的汤品 , 有上千年历史 , 已成为一个品类的通用品名 , 它承载的是用‘逍遥镇’特有方法制作的胡辣汤 。 既然是一种做汤方法 , 就意味所有人使用这种传承方法做出的胡辣汤都可以叫‘逍遥镇胡辣汤’ , 而不一定说要逍遥镇的人来制作 , 才是逍遥镇胡辣汤 。 ”
“逍遥镇胡辣汤行业存在在先 , 商标注册在后 , 协会以普通商标专有之名去进行起诉维权 , 并要求加会 , 每年交会费 , 不是在保护商标(协会注册的不是地理商标) , 反而有‘收保护费之嫌’ 。 ”甘元春说 。
刘凯律师也认为 , 被诉商家使用“逍遥镇”之名销售胡辣汤 , “可能更多是作为小吃名称或者地名使用该名号 , 并不是将‘逍遥镇胡辣汤’作为普通商标来使用 。 因此 , 不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 。 这类似如‘沙县小吃’的商家也是当其为一个地理名称在使用 , 而‘沙县小吃’确实是地理商标 , ‘逍遥镇’商标却是普通商标 。 ”
马东晓也认为 , 使用“逍遥镇”胡辣汤名称的商家 , 很可能因为是“善意的描述性使用” , 而不构成商标侵权 。
马东晓说 , 首先 , 商标法规定了“在先使用权” 。 即在诉争商标注册前 , 就已经有他人使用的事实存在 , 在先人持续、善意使用该商标并不侵权 。
其次 , 据1999年12月下发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 , 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 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