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夏县一男子坐公交未戴口罩与司机争吵,还踢拽安全门、抢夺方向盘等,已被警方刑拘


山西夏县一男子坐公交未戴口罩与司机争吵,还踢拽安全门、抢夺方向盘等,已被警方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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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夏县一男子坐公交未戴口罩与司机争吵,还踢拽安全门、抢夺方向盘等,已被警方刑拘】警情通报
2021年11月20日8时夏县公安局110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102公交车上闹事 , 接报后 , 我局立即指派瑶峰派出所出警 , 现场将嫌疑人抓获并于当日依法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
2021年11月20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革(男 , 汉族 , 现年54岁 , 务农 , 禹王镇庙后辛庄村人) ,在新建北路红旗巷口上了晋M1565X的102路公交车 , 因其没有戴口罩 , 公交车司机张某要求其佩戴 , 王某革便与司机发生争吵 , 在公交车行车途中 , 王某革对司机实施言语辱骂、撕扯等行为 , 司机为了乘客安全 , 便将公交车停住 , 停车后,该王继续踢拽安全门 , 司机将公交车开到十字路转弯处时,该王穿过安全门抢夺方向盘并准备拔车钥匙 , 之后用公交车上的消毒水壶砸向司机 , 直到公交车停放在交警岗亭门口 , 被岗亭内闻讯赶来的两名公安交警制止才停手 。
期间 , 公交车司机让乘客报警 , 该王两次对乘客进行威胁 。 犯罪嫌疑人王某革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 , 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 夏县公安局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革予以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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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指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拘役 , 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 , 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 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及公共安全的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 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危及公共安全的 ,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 , 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 , 危及公共安全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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