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非学历教育不得 冠以“精英”等名义

【高校非学历教育不得 冠以“精英”等名义】本报讯(采访人员 雷嘉)教育部昨天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 要求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 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 , 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
《规定》明确 , 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 , 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 在办学过程中 , 严禁高校委托校外机构代理招生 , 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 。 如确有合作办学需要 , 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 , 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 。
《规定》全面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 。 在管理体制方面 , 高校应按照“管办分离”原则 , 明确归口管理部门 , 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 , 且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或部门 。
在立项与招生方面 , 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 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 , 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 , 自行组织招生 , 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 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
在合作办学方面 , 对合作办学规模、合作方资质背景、合作中的责权利分配 , 以及合作办学合同签署做了具体规定 , 严禁项目整体外包 。
在教学管理方面 , 高校要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 , 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 , 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 , 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 , 加强学员管理 。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 。 鼓励高校创新教学模式 , 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 高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 , 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 。
在财务管理方面 , 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 , 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 , 统一核算 , 统一管理 , 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