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刚|沈阳“杀人魔”刘学新:一年连杀15名舞女,将尸体放滚水中烹煮

李玉刚|沈阳“杀人魔”刘学新:一年连杀15名舞女,将尸体放滚水中烹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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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刚|沈阳“杀人魔”刘学新:一年连杀15名舞女,将尸体放滚水中烹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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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人 , 从来不会反省自身的一些不良习惯 , 容易把怒火发泄在他人的身上 。

沈阳男子刘学新在当上厂长前也是兢兢业业 , 毕竟收入不高 , 刘学新就算有别的心思 , 也只能心怀羡慕 , 不过在1991年 , 刘学新当上了厂长 , 身份、地位都不同了 , 也有点钱享乐 , 不过好日子过了几年 , 因为刘学新对工厂疏于管理 , 吃喝玩乐样样都沾 , 对工厂收益却不重视 , 工厂最终顶不住 , 倒闭了 , 刘学新也就成了下岗人员 。
又因为刘学新曾经的肆意挥霍 , 刘学新根本没有攒下多少钱 , 日子是越过越穷 , 而且刘学新的年龄已经不小 , 想要找份好的工作并不容易 , 更何况 , 几年的奢侈生活让刘学新变得懈怠 , 让他重新步入工作岗位 , 有些不可能 , 他甚至还很怀念曾经的美好岁月 , 重返舞场 。
但看到舞场的舞女佩戴金首饰 , 穿得光鲜亮丽 , 刘学新的内心是五味杂陈 , 在他还是厂长 , 他只会觉得这些女子漂亮 , 出手也大方 , 舞女们也喜欢围在他的身边 , 可现下 , 刘学新的处境变了 , 他对这些舞女生出了怨念 , 看不得她们戴金的 , 起了歹念 。
刘学新的作案手段很简单 , 他虽然上了年纪 , 但模样是不差的 , 看他的表面会觉得他是个老实人 , 而且曾度过一段好日子 , 出手大方 , 进入舞厅后 , 刘学新主动勾搭了舞女 , 并取得了舞女的信任 , 让对方第二天前往他的住处 , 但只要舞女踏入了他的住处 , 就不可能再活着走出去 。
刘学新的家里早已备好了作案工具 , 然后肢解进行抛尸 , 甚至会将尸体放滚水中烹煮 。

由于这些舞女是处在社会的边缘 , 就算失踪了 , 也难以被他人很快发觉 , 所以即使警方接到了报案 , 但要追查起来 , 并不容易 , 而刘学新经过一次次的行凶 , 胆子越来越大 , 有时候他甚至连续两天都杀人 。
一年间 , 刘学新共作案15起 , 残害了15名舞女 , 但最终还是因为一个细节让其露馅了 。
警方经过调查 , 认为凶手极有可能是谋财害命 , 一名绰号为“花姐”的舞女遇害后 , 其手机也不见了 , 而警方通过排查获知 , 一名男子在案发后不久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 , 并且这部手机与花姐丢失的手机相识 , 经过熟悉花姐的人的辨认 , 男子购买的二手手机的确是属于花姐的 。
而男子告诉警方 , 他是从舞女高某手上买到的 , 警方因此又传讯了高某 , 高某则表示手机是一位姓刘的客人送她的 , 后经确认 , 这位刘姓客人便是刘学新 。
2005年11月3日下午 , 刘学新在一家私人诊所中落网 , 当时他正嫌弃眼袋越来越大 , 打算割个眼袋 , 不过刘学新就算成功割了眼袋 , 也没法再犯罪了 。
根据刘学新的供述 , 他一共杀害了15名舞女 , 并指认了抛尸现场 , 但警方只拼凑出了7具尸体 , 不过这依然可以认定刘学新的罪极其恶劣 。

根据刘学新的所作所为 , 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 而故意杀人罪则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本案中 , 刘学新有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 , 也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 犯抢劫罪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 判处刘学新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李玉刚|沈阳“杀人魔”刘学新:一年连杀15名舞女,将尸体放滚水中烹煮】当然 , 舞女这个身份也容易引起他人的讨论 , 她们往往处在灰色地带 , 所接触到的人的道德底线往往较低 , 因此更容易遭遇危险 , 不过就算是舞女 , 其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等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 , 非法剥夺舞女的生命 , 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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