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吃面,一头撞碎玻璃门,我的错,还是门的错?

今天(10月27日) , 采访人员获悉 , 近日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一起玻璃伤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
林某到田某经营的小吃店吃面 , 出门时不慎撞到玻璃移门 , 引起玻璃破裂 , 林某腿部受伤 。 经诊断 , 林某右腿外伤、软组织撕裂 , 花费医疗费1550.67元 。
林某认为自己的腿是被小吃店的玻璃门砸伤的 , 该玻璃门安装的是普通玻璃,而非符合国标3C标准的钢化玻璃 , 且没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 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 请求判令小吃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6670.76元 。
一审中 , 小吃店提供两张照片 , 并陈述该照片系田某将林某送医返回后所拍 , 照片显示破碎的玻璃门上张贴有可口可乐广告 , 能够提示顾客注意玻璃门 。
一审法院认为 , 案涉玻璃门本身有较宽的灰白色塑料边框 , 一般成年人能够予以识别是否处于开合状态 , 进而决定进出时适度开启或关闭玻璃门 。 林某的伤情不是因玻璃门质量问题直接引发 , 也不是因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小吃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 。 故判决:驳回林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
林某不服 , 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审中小吃店申请证人黄某出庭作证 。 黄某陈述“受伤的小伙子坐在我的前面 , 当时他接了一个电话后 , 就盯着手机朝外走 , 咣的一声 , 我吃的面条里面就全是玻璃渣子了 。 事发时推拉门上面贴有告 , 他们家卖可口可乐 。 ”
【小吃店吃面,一头撞碎玻璃门,我的错,还是门的错?】经审理 , 二审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小吃店吃面,一头撞碎玻璃门,我的错,还是门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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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中 , 林某主张小吃店存在过错 , 玻璃门是普通玻璃且没有醒目警示标志 , 应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 但其未能提交小吃店玻璃推拉门必须采用国标3C标准钢化玻璃的依据 。 为证明玻璃门上贴有广告 , 能够起到提示作用 , 小吃店提交了玻璃门照片及证人证言 , 法院予以采信 。 林某在二审中陈述其之前来过小吃店 , 知道店门是推拉的玻璃门 , 其本身近视且大意了 , 故根据现有证据 , 无法认定小吃店对林某受伤存在过错 。 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对于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 林某主张小吃店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 ,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来源:《零距离》采访人员/胡艳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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