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
【立案侦查|女子隐瞒南京行程致扬州疫情被立案 擅离南京来扬州多次外出致疫情蔓延】2021年7月29日 , 我局依法对毛某宁(女 ,64岁 , 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 , 居住地∶南京江宁区禄口街道)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
2021年7月21日 , 毛某宁从南京居住地来扬州 , 住在其姐姐毛某亚(女 , 70岁 , 现住扬州市邗江区双桥街道念四新村)家中 。 7月27日 , 毛某宁因咳嗽、发烧自行到扬州友好医院就诊并被控制 。 7月28日 , 毛某宁核酸检测结果为初筛可疑阳性 , 经扬州市疾控中心复核为阳性 , 即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 当日 , 经扬州市级专家会诊 , 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 现已被转运至南京公共卫生医疗中心治疗 。
经初步调查 , 7月21日上午 , 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扬州 , 居住其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 。 7月21日至27日期间 , 未按照邗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 , 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 , 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 , 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 , 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
毛某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 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 , 隐瞒行程 。 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 , 其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 ,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 引起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散传播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 ,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 我局于7月29日决定对毛某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 目前 ,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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