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宗袭警罪案宣判:女子报警后对民警拳打脚踢获刑7个月
文/图 羊城晚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董柳 通讯员 钟晓丹
【广州首宗袭警罪案宣判:女子报警后对民警拳打脚踢获刑7个月】今天(7月26日) ,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 , 对全市首宗袭警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艳在民警执行职务期间 , 对民警实施撕咬、踢打等行为 , 法院以袭警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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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宣判现场
女子情绪失控 , 对出警民警拳打脚踢
今年3月2日零时 , 被告人张某艳与同居男友王某平因感情问题发生激烈冲突 , 后报警称在住处与“丈夫”打架 。
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某派出所民警余某东、辅警王某福接警后 , 身穿制服并佩戴执法记录仪到现场处置 。 处警期间 , 被告人张某艳情绪失控 , 捡拾酒瓶准备砸王某平 , 但被余某东、王某福拉住制止 。
被制止后的张某艳怒气未消 , 意图咬余某东未果后 , 不停手抓、脚踹余某东和王某福 , 并打落执法记录仪 。 增援警察到场后 , 将被告人张某艳制服 , 并带回公安机关处理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张某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 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 。 张某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 , 自愿认罪认罚 , 有悔罪表现 , 可以从轻处罚 。 综合其犯罪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 依法判处张某艳有期徒刑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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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宣判现场
暴力袭击人民警察 , 最高刑期可达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今年3月1日起施行 ,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 , 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 , 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法学专家表示 , 这一修改从立法层面上肯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 , 首次对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单独设置法定刑 , 最高刑期可达七年 。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 袭击警察不能仅以造成人民警察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 即无须致伤即可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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