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加夜跑比赛意外溺亡,家属向组织方索赔120万余元,法院怎么判

由于白天忙于工作 , 夜跑正成为很多人的锻炼方式 , 但同时容易引发安全问题 。 去年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夜跑时意外溺亡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认定组织方对本起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 夜跑者对落水溺亡这一悲剧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
2019年6月 , 王先生通过网络报名参加了由某旅游公司和某网络公司共同组织的夜跑15KM比赛 。 6月29日晚 , 王先生到达赛事指定集合地点领取物品并签到 。 6月30日0时正式开赛 , 王先生随其他参赛者一起出发开跑 , 其在折返途中与参赛同伴分散 , 后参赛同伴告知工作人员无法联系上王先生 , 至组织者预定的比赛时间届满 , 参赛同伴仍未发现王先生 , 遂向工作人员反映并报警求助 。 后经多方搜救 , 在赛道外一池塘内发现王先生尸体 , 经勘验系溺亡 。
王先生家人认为某旅游公司和某网络公司均没有组织体育赛事的资质 , 在未向相关部门报备、审批的情况下非法举办赛事 , 且在赛事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故将某旅游公司和某网络公司诉至法院 , 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04万余元、丧葬费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合计120万余元 。
王先生家人认为 , 某旅游公司和某网络公司作为组织者 , 未能按规定合理设置赛道标志 , 尤其是在危险赛段没有设置警示标识;未提供必要的照明设备 , 该赛事举办时间为0时至5时 , 且为野外越野赛道 , 现场漆黑一片 , 存在严重的通行隐患;赛道无应急处置预案 , 比赛中出现了大暴雨恶劣天气 , 风险明显增加时 , 未向参赛者警示 , 也未终止比赛;险情发生后 , 亦未组织专业的救援、救助 。

男子参加夜跑比赛意外溺亡,家属向组织方索赔120万余元,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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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救现场
某旅游公司和某网络公司辩称 , 其具备举办涉案赛事的资质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赛事活动的审批流程 。 其对活动所存在的风险进行了理性预判 , 尽到了充分而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 , 在赛前反复告知风险与重大事项 , 进行安全检查和强制装备检查 , 赛道全程布置了夜间反光路标并由志愿者手持荧光棒指引 , 在赛程的起终点、补给点、检查点配有专门工作人员、志愿者和医护人员负责物资发放、装备检查、安全保障和医疗保障 , 事发后第一时间启动大规模救援活动 。 王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应理性判断风险 , 王先生按要求报名、进行赛前训练 , 并承诺发生意外伤害时依法理赔 , 不再要求组织者赔偿 , 且王先生并非在赛道上出事 。 另外 , 本次赛事不具备盈利性质 , 以公益性为初衷 , 旨在推广全民健身 , 已经连续举办三届 , 具有良好口碑 。
【男子参加夜跑比赛意外溺亡,家属向组织方索赔120万余元,法院怎么判】法院审理查明 , 某旅游公司为王先生投保了户外-综合赛事人身意外险 , 保险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零时至24时 , 被保险人为王先生 , 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 2020年1月 , 王先生家人曾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家人意外身故赔偿金、身故运返赔偿金合计30万余元 。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到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该赛事活动属于群众性活动 , 某旅游公司和某网络公司系该赛事活动的组织者 。 一般情况下 , 夜间越野赛事本身具有赛道有一定难度、容易遭遇恶劣天气、救援难度大等特点 , 故其对组织者责任心、组织水平、应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 对参赛者自身也提出了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 。
法院认为 ,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组织者对王先生落水溺亡是否存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 。
首先 , 本次赛事活动在组织者的经营范围内且按规定进行了报备 。 赛事活动开始前 , 组织者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报名信息、明确了赛事信息等 , 参赛者在网络报名时已阅读并接受报名须知和风险告知 。 期间 , 组织者多次发布、更新赛事信息 , 进行风险告知并给参赛者投保了人身意外险 。 活动当天 , 组织者核实了参赛者身份信息、进行参赛物品发放和强制装备检查 , 并在赛道两旁布置了反光路标 , 部分路段安排有工作人员、志愿者和医护人员并配备了医药箱、折叠担架、呼吸气囊等 , 故法院认定组织者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此时其并不存在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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