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南宁一出纳贪污挪用公款1.69亿,被判无期

4月29日上午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原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开发办公室)、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纳杨旭雁贪污、挪用公款、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进行一审宣判 , 以被告人杨旭雁犯贪污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一万元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五百零一万元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 不上诉 。
无期|南宁一出纳贪污挪用公款1.69亿,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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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挪用公款事实
2010年10月至2020年4月 , 被告人杨旭雁在担任单位出纳期间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单位管理、会计监督等方面漏洞 , 通过私刻银行业务清讫章填写现金交款单、变造现金交款单、偷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修改同事报账现金支票金额等方式先后多次侵吞、窃取单位公款用于经商办企业、购买名牌轿车和日常奢侈消费等 。 经鉴定 , 截至2020年4月20日案发 , 杨旭雁侵吞、窃取公款共计143306218.48元 。
2014年9月30日 , 杨旭雁在自己保管的空白电汇凭证上私自填写转账内容 , 并偷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其保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 , 将单位公款2600万元以“保证金”的名义 , 转入其注册的广西合山市广旭易高酒店有限公司账户 , 计划用于交纳土地出让金 , 后因挪用数额巨大 , 其担心政府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回笼 , 又于同年10月9日从原账户分两笔将该2600万元转回公司账户 。
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事实
被告人杨旭雁为掩盖其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 , 制作虚假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利息单 , 并伪造、变造公司、某银行支行公章等来制作虚假的银行《询证函》等财务凭证 , 应付单位检查、审计和财务监督 。
另查明 , 2020年4月20日 , 被告人杨旭雁主动向南宁市兴宁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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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旭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侵吞、窃取公共财物合计143306218.48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26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 , 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 杨旭雁一人犯数罪 , 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 杨旭雁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是自首 , 可以从轻处罚 。 杨旭雁自愿认罪认罚 , 可以从轻处罚 。 杨旭雁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赃物 , 并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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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告人杨旭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 , 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退赃情况等具体情节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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