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以“吴奇隆同款”售卖喜服,商家因侵犯著作权被判赔偿

在知名艺人的婚礼上 , 除了新人和到场嘉宾 , 新人的喜服也往往成为外界关注的重点 , 有部分商家会蹭热度生产、销售“同款喜服” 。 日前 , 杭州余杭区法院审结一起售卖“唐嫣同款喜服”“吴奇隆同款喜服”的侵犯著作权案 , 判被告赔偿原告6万元 。
【在网上以“吴奇隆同款”售卖喜服,商家因侵犯著作权被判赔偿】原告玫瑰坊公司诉称 , 其是“暗红色龙纹长袍马褂新郎礼服”“红色凤花坎肩马蹄袖裙褂”著作权人 , 作品由艺人吴奇隆、唐嫣在婚礼上穿着 , 被媒体报道后有较高知名度 。 被告莫黛依儿公司未经许可 , 通过其在天猫的“扣蝶旗舰店”销售图案设计相同、近似的喜服 , 并在商品详情页面使用“吴奇隆同款”、“唐嫣同款”作为商品名称宣传 , 侵害了原告美术作品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 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 因链接已删除 , 诉请判令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 与淘宝公司共同赔偿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8603元 。
被告莫黛依儿公司辩称 , 其天猫网店因经营不善已停止经营 , 涉案商品链接已删除 。 公司不是服装企业 , 销售的涉案服装是从某小商品市场购进 。 原告作品中的龙、凤、云朵、花朵等图案属民间传统绘画 , 不享有专有权 , 涉案商品与原告作品在点、线、色彩、图案、构图、款式、材质、做工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 同时 , 原告专为高端客户私人定制时装 , 与被告的服务对象和客户群体完全不同 , 不可能造成混淆 。
法院审理认为 , 有独创性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受该法保护的前提 。 尽管原告喜服上的图案元素 , 如龙、凤、祥云、花朵等确为公有领域的元素 , 但在整体上 , 原告对这些元素的位置、形态、组合进行了一定选择和安排 , 并由于这种安排产生了一定的艺术性和美感 , 体现了构思 , 表达有一定的独创性 , 服装图案整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 被告销售的两套涉案喜服 , 其图案无论是构成元素还是元素的位置、形态、布局均与原告的两套服装基本相同 , 仅在云朵的线条、凤尾羽毛形状、图案精致度等细节上存在细微差异 , 总体构成实质性相似 。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 , 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 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综上 , 判决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万元 。 原告其余主张 , 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未获法院支持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