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杰|乐视网、贾跃亭存在多个违法事实,贾跃亭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证监会网站4月13日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 会对乐视网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 , 涉及贾跃亭、杨丽杰等15名责任主体 。 该决定书显示 , 乐视网实际控制人贾跃亭、乐视网财务总监杨丽杰采取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
经查明 , 乐视网、贾跃亭存在多个违法事实 。
在首次发行阶段 , 乐视网通过虚构业务及虚假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以满足上市发行条件 , 并持续到上市后 。 通过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虚构业务 , 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通过虚构与第三方公司业务 , 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在与客户真实业务往来中 , 通过冒充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 。
2010年乐视网上市后 , 除利用自有资金循环和串通“走账”虚构业务收入外 , 还通过伪造合同、以未实际执行框架合同或单边确认互换合同方式继续虚增业绩 。 虚构广告业务确认收入 , 在没有资金回款的情况下 , 应收账款长期挂账 , 虚增业务收入和利润;虚构广告业务确认收入 , 在没有资金回款的情况下 , 后续通过无形资产冲抵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 , 相应虚计成本和利润;虚构广告业务确认收入 , 在没有资金回款的情况下 , 后续通过无形资产冲抵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 , 相应虚计成本和利润;过第三方公司虚构业务确认收入 , 同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部分虚假资金循环和记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方式虚增业绩;通过与客户签订并未实际执行的广告互换框架合同或虚构广告互换合同确认业务收入 , 虚增业绩;利用广告互换合同 , 以只计收入或虚计收入但不计成本的方式虚增业绩 。
乐视网上述连续10年虚增业绩的行为致使其报送和披露的IPO招股说明书、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 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乐视网时任董事长贾跃亭全面负责乐视网工作 , 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任财务总监杨丽杰 , 直接组织实施了有关财务造假行为 。
二人在财务造假中 , 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的手段 , 造假金额巨大 , 持续时间长 , 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 ,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另外 , 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乐视网在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
证监会表示贾跃亭、杨丽杰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 , 以下简称《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 , 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刘弘、吴孟、贾跃民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刘弘、吴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对贾跃民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杨丽杰|乐视网、贾跃亭存在多个违法事实,贾跃亭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此外 , 在禁入期间内 ,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 ,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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