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今日宣判!

今天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上海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 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於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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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今日宣判!】案情 回放
2021年2月10日9时许
被告人於某某在三楼住处 , 将一只装有陶瓷杯碎片等垃圾的塑料袋从厨房窗口扔出 , 砸伤途经底楼人行通道的被害人姜女士(化名)头面部 。 经鉴定 , 被害人面部瘢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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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
於某某被民警抓获 , 到案后陆续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 审理期间 , 於某某的亲属向法院预交钱款用于赔偿 。
惊险一幕
被从天而降的垃圾砸伤 , 至今还惊魂未定的被害人姜女士说 , 当日9时许 , 她在小区出口的人行通道处 , 突然高空有一只装着东西的塑料袋砸到她头上 , 致其右侧眼角鲜血直流 。 她看见被丢下的塑料袋里面有陶瓷杯碎片等垃圾 , 便将这包垃圾保留下来 , 在他人帮助下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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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居委会干部张某回忆 , 在姜女士送医治疗后 , 居委会干部和物业经理开始对相关单元楼进行排摸 。 经两天排查 , 只有3楼一户人家没有开门 , 其余住户均配合排查且排除异常 。 他说 , 该住户有一对老夫妻和他们1984年出生的儿子常住 。
根据小区监控录像显示 , 被告人於某某的父母于2021年2月10日8时48分离开小区东门 , 9时43分进入小区东门 。 被告人於某某于当日9时13分从小区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 。
於某某被锁定嫌疑后 , 陆续交代了事情经过 。 “听见惨叫声 , 我意识到自己可能闯祸了 , 因为心虚我便下了楼 , 看到一位老阿姨满脸鲜血很痛苦 , 本想过向她承认是自己扔的垃圾 , 但最终因为害怕就离开了 。 ”谈及事发经过 , 於某某追悔莫及 。
法院裁判: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於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 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自愿认罪认罚 , 预交钱款用于赔偿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据此 ,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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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犯罪作出明确 , 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 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 情节严重的 ,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高空抛物入刑明确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 有利于厘清责任边界 , 发挥法律震慑作用 。 除了法律规制 , 破除高空抛物陋习还需社会公众共同努力 , 从自己做起 , 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 , 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
文:刑事审判庭 蒋丽
图:审判监督庭 沈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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