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宋夏金|为什么宋朝对官员贪污定罪最轻,但官僚群体贪赃程度反而较低

在中国古代 , 官员贪污腐败是一直存在的现象 。历朝历代不管是在防范官员贪污还是在惩戒贪污官员方面都制定了很多措施 , 甚至有些措施严酷至极 。但比较有趣的是 , 与其他动用很多残酷的手段去惩戒贪污官员的王朝相比 , 宋朝对贪污官员定罪惩罚较轻 , 但有宋一代整体而言官僚群体贪赃的程度却并不太高 , 那么这是由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在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前 , 我们要先简要的说明一下与其他朝代相比 , 为什么说宋朝对贪污官员定罪惩罚较轻 。
辽宋夏金|为什么宋朝对官员贪污定罪最轻,但官僚群体贪赃程度反而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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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宋一代 , 除了太祖太宗朝曾处死大量贪赃的官员外 , 自北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处死了贪赃的晋城县令王瑛、其章县主簿苗文思二人后 , 一直到南宋灭亡 , 期间两百多年就再也没有对贪污的官员判处死刑 。
除了不判处死刑外 , 宋朝对贪污官员的惩戒也可以说是越来越轻 。如北宋真宗朝对贪污的官员进行惩罚时 , 往往是判其“杖脊、黥面、流放” , 即杖打脊背、脸上刺字涂墨和流放荒僻之处 。因此到了仁宗时 , 有都官员外郎邓馀庆、监兴平县酒税何承勋二人贪污本应处死 , 结果朝廷只判了他们“贷死、杖脊、配广南牢城” 。
到了宋神宗的时候 , 知审刑院苏颂认为“古者刑不上大夫” , 对贪污的士大夫处以杖脊和黥面“恐侮辱衣冠” , 所以在神宗朝北宋朝廷惩戒贪官时连杖脊和黥面也不再使用 , 只是将其流放远方 。南宋时的宋朝皇帝虽然多次想恢复杖脊、黥面甚至死刑 , 但除了一开始处理极少数官员外 , 最终也都不了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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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除了宋朝以外的其他朝代是怎样反腐的呢?
以宋朝以前的唐朝和之后的明朝为例 。唐朝的《唐律疏议》规定:“监临主司如受财枉法 , 十五匹则绞(死)” , 所以唐代宗永泰二年(766),宣州刺史李佚因为贪污被直接在众人面前“杖毙”并籍没其家 。
明朝明太祖朱元璋高压反腐手段更是严酷 , 他曾下令:“为惜民命 , 犯官吏贪赃满六十两者 , 一律处死 , 决不宽贷” , 同时明太祖还采取了“剥皮充草、挑筋、断指、断手、削膝盖”等一系列刑罚作为对贪官的惩罚措施 。尽管唐宋就处理贪官污吏而言都较为严格甚至严酷 , 但并没有取得什么太好的效果 。甚至“高压反腐”的明太祖在晚年发出:“吾欲除贪官污吏 , 却奈何朝杀而暮犯”的感慨 。
因此与宋朝官僚群体相比 , 反而是唐明两朝多发生成规模、系统性的官员贪赃案件 。
辽宋夏金|为什么宋朝对官员贪污定罪最轻,但官僚群体贪赃程度反而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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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 , 历朝中宋朝对官员贪污定罪最轻但官僚群体贪赃反而不严重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制度管理
宋代政治制度的建构原则总的来说是不断地进行分权 , 实现权力制衡 。因此在宋朝出现了一个官职多个官员 , 或者机构职能重叠的状况 , 后世一直诟病的宋朝冗官便是源于此 。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 , 虽然过度的分权与权力细化存在弊端 , 但宋朝也是在这一大原则下建立了一个严密的官员和财政管理制度 。
其他朝代出现了大规模的群体性贪污案件无非是因为官僚们互相之间产生了密切联系 , 或是同乡、或是同事 , 又或是姻亲等等 。而宋朝对官员管理细密的制度恰恰大大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如宋朝严格的执行了官员“回避政策” , 并且除了避亲避嫌之外 , 宋朝还频繁的对官员进行调动 , 严禁地方长官在执政地区买房置地、蓄积私财 , 这有效的预防了某一官员因在某地长时间任职而形成贪腐小圈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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