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广州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你的姓名谁说了算?看完文章你就知道了


作者:朱钊霞律师 , 广州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
某天 , 小夏与相处多年关系一直很好的男朋友聊天 , 假装很认真地问他:“以后如果我们只生一个孩子 , 让孩子跟随我姓 , 你同意吗?”男朋友坚定地否决了小夏 , 并表现出即便分手 , 也绝对不能接受自己孩子不随他的姓 。
这时小夏如鲠在喉 , 小夏其实不怎么在意自己的冠姓权 , 也并非想要孩子随自己的姓 , 也不觉得这个事重要 。
但是小夏不能接受的是自己男朋友的态度 , 原来在他眼里自己还不如他的冠姓权来得重要 。
这种情况下 , 你会不会分手?
有人认为:这就要提出分手 , 是小题大做 , 自讨苦吃 。 不能因为这一件事去断定他爱不爱你 , 爱其实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 。
也有人认为:冠姓权本身不重要 , 但是如果连一个这么无用的权利都没有办法从男性那边争取过来 , 那谈何其他?
中华几千年的封建制度中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维护父权的制度体系 , 封建社会倡导的是“三纲五常” 。 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 , 即便是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当今社会 , 我国大部分男性都会默认自己的孩子必须跟随自己的姓 , 这种观念之所以根深蒂固有其历史渊源 。
那么 , 在男女平等的当今社会 , 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 , 可以随母姓 。 ”
换言之 , 男女双方都享有冠姓权 , 不再是一律跟随父姓 。 孩子跟谁姓 , 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 其实 , 无论子女随父姓还是母姓 , 亲子关系都是无法割舍 , 所谓血浓于水 , 所以冠姓权并没有那么重要 。
子女出生后 , 其姓名可以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 一旦双方感情破裂离婚 , 就失去了协商的基础 。 若双方在孩子姓名问题上出现分歧 , 怎么解决?下面我们来看看常见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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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离婚后如对方不同意给孩子改姓 , 可以通过起诉到法院处理吗?
律师解答:离婚后一方拿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 而孩子跟随对方姓 , 由于对对方有怨恨或者不希望孩子与对方再有任何的牵连 , 就想去给孩子改姓 。 但是 , 对方往往不会同意给孩子改姓 。 而孩子姓名的变更 , 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 父母离婚后 , 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 事实上 , 子女改姓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 而属于一个行政登记的问题 , 归属于公安户籍部门管理 。 因此 , 即便是起诉到法院 , 法院也会驳回起诉 , 告知回去自行协商后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 ,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 , 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 , 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 , 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 , 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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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父母一方一直不同意更改孩子姓名 , 还有其他方式能够变更孩子的姓名吗?
律师解答:我国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均享有姓名权 ,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 , 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 因孩子出生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不能直接行使自己的姓名权 , 无法决定自己的姓名 , 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 一般是由其父母协商一致确定 。
待孩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 , 无需经过父母双方同意 , 则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决定自己的姓名 , 进行姓名的变更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 年满十八周岁或者年满十六周岁 ,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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