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价格歧视从未离开( 二 )


“大数据杀熟”的现实危害不容小觑 , 这首先就与稳定良好的市场秩序相违背 。 如今 , 反垄断正走向全球化 , 各国相继出台适配互联网时代的“反垄断法” 。 而个性化定价就极有可能构成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价格歧视行为 , 其突出表现为直接针对终端消费者的剥削性价格歧视 。
显然 , 若平台通过大数据杀熟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 , 不当使用市场支配地位 ,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将扰乱有序的市场秩序
此外 , 将不利于企业良好形象的建立 , 易引起企业信誉的丧失 。 同时 , 若是这一策略成为互联网企业的常态 , 反而会伤害消费者对互联网经济的信心 , 使得平台流失客户 , 不利于平台进一步成长 。 显然 , “大数据杀熟”的规制问题已亟待解决 。
大数据技术的正当使用离不开法律的规制 。 然而 , 法律具有滞后性 , 其在规制新事物时 , 往往具有局限性 。 从法律程序来看 , “大数据杀熟”其隐蔽性强、形式多样 , 且大部分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 , 因此存在取证、定性困难的情况 。
因此 , 这需要从规制和执行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 加大对非法获取消费者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 比如 , 欧盟GDPR中确立数据量最小化原则 , 这使得电商平台在收集用户信息时可大量地减少不必要用户信息的收集 , 减少商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 , 从源头上降低用户被大数据“杀熟”的可能 。 同时 , 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监管“大数据杀熟” , 通过搜集分析企业交易数据获取证据 。
其次 , 化解“大数据杀熟”需要多方共同的合力 。 除了立法、执法、司法方面 , 在“互联网+”消费环境下 , 经验者往往掌握着专业知识和事务经验 , 处于优势地位 , 应全面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消费者知情权” 。 只要存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不同价格的行为 , 消费者就依法有权了解 。
经营者还应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 事实上 , “大数据杀熟”虽然短时间内可获得部分利润 , 但一旦曝光将会影响企业声誉 。 所以 , 企业应该在政府部门的引导下加强自律机制检核 , 优化行业自律机制 , 建立合理的大数据技术运行规则以及发展战略 , 保障大数据技术的健康使用 。
最后 , 除了法律制度和商业伦理 , 消费者需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比如 , 增强对于个人信息的管理意识 , 通过线上线下、不同用户同一产品的比价来判断是否遭受了“大数据杀熟” 。 在确认此类行为之后 , 及时通过相应的投诉举报渠道等 。
互联网社会从来都不是一个“不设防”的社会 , 相反 , 互联网中充斥了大量的陷阱 。 对于“大数据杀熟” , 人们也需要深刻意识到对大数据技术的过分依赖有可能带来丧失主体能动性、陷入“认知茧房”的不自由状态 。
【大数据时代,价格歧视从未离开】大数据技术已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中 , 人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处在风险之中 , “大数据杀熟”只是这众多风险的冰山一角 。 在规制“大数据杀熟”的同时 , 更重要的是真正合理合法地使用大数据技术 。 只有给予科技以人性 , 社会才会有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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