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梦|读张思之先生《我们律师》有感:心有乌托邦,追梦桃花源!( 三 )


远古之前的法律是隐秘的,也是一块橡皮泥,任权贵者玩捏;封建时代的法律是专制的,它是家规的大版本,只为一姓一家之保障;现代社会法律追求的是人权保障,理想是普惠于人人,它应该是现代社会最透明的规矩,也应该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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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规矩者,得保障;违规矩者,受惩罚;保障,得在法律框架内;惩罚,依然也得在法定的程序下。对于老百姓来讲,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的事情,可以去干;对于权力机关来讲,法律没有授权的事情,则是禁止去做。
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提升人们对现有法律的敬畏,才会真正地相信现有法律,运用现有法律,遵守现有法律。也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得到现有法律的保护。
……耳边听到有人喊,师傅,醒醒!
南柯一小梦,公交竟然坐到了终点。咱,还得重新往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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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的有些远,再回到交通事故上来,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当下法律的框架内,特别是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如果不能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是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方即便是无责,也需要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
木林之前刚发过一篇文章,《机动车无责,不等于不赔。非机动车责任的这四种情况,影响理赔》,对有证据能够证明,机动车方在事故中无责情形下,行人、非机动车方可能承担的事故责任情形,以及后续民事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理解的还很不到位。
至于机动车方在无责情况下如何赔偿问题,木林近期一直在查找、研究和琢磨案例。下步,将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就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理解,准备整理出一篇文章,以馈谢关注木林普法的朋友们,敬请喜欢琢磨此类问题的朋友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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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梦|读张思之先生《我们律师》有感:心有乌托邦,追梦桃花源!】本来想写普法小文章的,却写成了心情随笔,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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