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古代的禁婚制度,起源跟改革原来是这样的!

导语:古代的禁婚制度,起源跟改革原来是这样的!人类男女之间本来没有什么禁例的,在母系社会时代,人们处于一个婚姻杂乱的时期。《吕氏春秋》中记载:“其民聚生群处,知其母不知其父。”《商君书·开塞篇》也说:“太古之民兽居群处,不知夫妇匹配,民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之后群婚制的弊端逐渐显露,“父子不亲,兄弟相害”的情形时有发生。为此,社会开始对群婚进行一定的限制,伏羲氏始创嫁娶之法,这也是早期禁婚制度的表现。随着社会组织的出现,依年龄的长幼,划分辈分。这时,同辈行男女之间可以通婚,异辈行则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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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兵守篇》说,“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可见,组织初始是按照年龄来划分辈分的,年龄间的区别远大于两性间的区别。正如陈顾远所说的,“中国古代婚姻注重辈分是事实”, 《礼记·大传》中也记载道:“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其夫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为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可见,古代婚姻注重辈分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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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母系社会的群婚时代,结为夫妻的也大多是在同辈的男子与同辈的女子之间,他们的孩子则被看作是兄弟姐妹。此时,同辈行之男女,可以为婚,异辈行则否。而后进一步这种限制进一步扩充到亲族之间,最初是同母的兄弟姐妹,后来慢慢发展到同母系的兄弟姐妹之间,都不准通婚,这也就有了后来的氏族内部不准通婚。美国学者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一书中从生物学角度对此做了全面的研究,他指出早在原始社会就存在氏族内部不许通婚的义务,“氏族内部禁婚,其成员才得以免遭血亲通婚的弊端,从而促进种族活力的增长”,没有血缘亲属的氏族婚姻会创造出更多在体力和智力上健全的人种。婚姻的禁忌由最初年龄辈分至血缘种族,而后禁例愈多,不许结婚的制度也越来越多。殷人婚姻,不隔同姓,周代以前,夏、商时期同姓为婚极为普遍。《礼记·大传》中记载,“丧服到了四世,血缘关系已经疏远,只服缌麻。五世时,以袒免丧服表示血缘关系即将中断。六世以后,亲属关系已断,各家自为一族,不在共事高祖。”这时,殷代法律是允许同姓通婚的,“殷礼不系姓,不缀食,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五世而婚姻可通”。而周人则认为,到了五世以后,大宗小宗从一个家族中分出来的,看似关系疏远了,但其世系之间都有联系,饮食礼节也无差异,不能有别。只要是同出一族,即使百世之后,也不准结婚。“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姓别于下,昏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周人从人类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中看到了同姓为婚的弊端,认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遂将同姓不婚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则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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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当时社会生活环境残酷,仅靠单个群体的力量很难生存,这时就必须和其他群体联合起来壮大力量,这种联合的最佳手段就是婚姻,为了种族的发展壮大和繁衍昌盛,于是就形成了最初的同姓不婚。这也就是《礼记·郊特牲》所言“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自周以后,随着文明的发展,为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伦理等级制度,同姓不婚的原则历代相传,成为中国古代禁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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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可以说是一个礼法社会,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都必须合乎礼的规范要求。禁婚制度主要有同姓不婚、居尊亲丧不得嫁娶、尊卑不婚等。西周婚姻制度彰显礼法精神,创立同姓不婚等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禁婚制度基本沿袭西周的规定,但也有所变化,同姓不婚的限制受到了冲击。当时姓氏相混,功臣赐姓、义子袭姓、避乱改姓、少数民族放弃原姓改从汉姓以及人口增多等因素,使得血缘关系错综复杂。同姓实际上不再是同一血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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