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犯死刑!张波等2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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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5日 ,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等2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 , 判处被告人张波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宗山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贾康康等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 并判处罚金 。 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 冻结、查封、扣押的各被告人房产、车辆、存款及物品 , 予以没收、折抵财产刑或依法处置 。
首犯死刑!张波等2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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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以来 , 被告人张波以同学、同乡、战友、亲属等关系为纽带 , 先后网罗贾康康、郭宗山等人员 , 通过威胁、辱骂等手段 , 强行追索债务 , 逐步树立恶名 。 2016年1月31日 , 为争夺沛县龙固镇微山湖水域的采沙权 , 被告人张波组织包括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在内的数十人将沛县孟氏犯罪组织的孟庆连、华传河打伤 , 形成了以张波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该犯罪组织 , 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犯罪 , 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 先后扣押借款人、担保人的车辆等物品 , 强行索要地租 , 强占60余亩土地的辣椒 。 该组织十余天时间 , 收取采沙“信息费”、“地皮费”144万余元 , 获取加油利润29万余元 。 被告人张波统一管理攫取的利益 , 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报酬、提供食宿 , 报销吃喝费用 , 组织部分成员外出旅游 , 对受到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的成员聘请辩护律师、交纳生活费、赔偿金 , 给家人提供生活补助 , 为藏匿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用 。
该组织以济宁市城区的御都宾馆为据点 , 以聚能公司为掩护 , 在济宁市任城区、邹城市、微山县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 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 , 插手经济纠纷致一人患应激障碍;同时 , 在微山湖湖区实施抢劫、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 , 造成一人死亡 , 多人受伤 , 车辆被损毁 , 环境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等严重危害后果 , 在微山县留庄镇、沛县龙固镇一带形成重大影响 , 对微山湖区部分水域的非法采沙行业形成非法控制 , 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
首犯死刑!张波等2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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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张波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张波作为组织、领导者 , 依法应当对该犯罪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 ,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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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中院
编辑: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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