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其实可以这么干!,证监会联合最高检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11月6日 , 证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其中包括6宗证券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和6宗证券行政违法典型案例 。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对6起证券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的特点进行了介绍 。 郑新俭还特别提到打击财务造假的话题 , 表示检察机关将按照“零容忍”的要求 , 根据新证券法 , 针对注册制改革的特点 , 积极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的刑事追究力度 , 共同净化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 。
郑新俭厅长提到的措施主要有三点 。 第一 , 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全链条惩治力度 。 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 , 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同时还要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 。 第二 , 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的违法成本 。 用足用好惩治财务造假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和刑事司法政策 , 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 此外 , 还要通过适用财产刑 , 加大对财务造假犯罪人员的经济处罚力度 , 进一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
皮海洲|其实可以这么干!,证监会联合最高检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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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俭厅长提出的措施确实有利于加大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刑事追究力度 。 但从打击财务造假来说 , 这几项措施只是限于刑事追究方面 , 而且就目前的《刑法》来说 , 在刑事追究方面也还是存在缺陷的 。 所以 , 真正打击财务造假行为 , 还必须从多方面着手 , 至少这三方面是必不可少的 。
首先是要强化退市制度 , 让财务造假公司直接退市 。 这一条可以给财务造假公司带来巨大的震慑力 。 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 , 这其中当然有着各种不同的目的 , 但归根到底 , 要实现这些目的 , 是离不开资本市场的 。 实际上 , 一些上市公司造假 , 为的也就是避免退市 。 如果让财务造假公司直接退市 , 那么这些公司财务造假的目的就很难达到了 , 甚至退市得更快 。 如此一来 ,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也就失去了意义 。
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并不直接退市 。 只有财务造假触碰到上市公司三年亏损或四年亏损的红线时 , 上市公司才会退市 。 所以目前所讲的财务造假公司退市 , 实质是上市公司连续亏损退市 。 基于此 , 这就有必要进一步强化退市制度 , 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直接退市 。 当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金额达到500万或1000万元时 , 上市公司直接退市 。 这是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最有效的武器 。
其次是修改《刑法》 , 加大对财务造假犯罪的判刑力度 , 比如 , 财务造假犯罪的刑期最低不少于10年 , 最高可判无期 。 这样的判决对于财务造假者显然是有震慑力的 。 而在这个问题上 , 目前的《刑法》显然并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 因为按目前的《刑法》规定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期在3年以下 , 这显然不足以打击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 。 因此 , 这就有必要对目前的《刑法》加以修改 , 增加犯罪成本 。
在这个问题上 , 郑新俭厅长表示 , 最高检正在会同证监会开展一系列推进执法司法协作的工作 , 这其中就包括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基础 。 最高检结合检察机关的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实际 , 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 , 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 , 进一步严密法网 , 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成本 。 最高检的这项工作显然是有实际意义的 。
【皮海洲|其实可以这么干!,证监会联合最高检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此外就是财务造假公司必须赔偿投资者损失 。 这不仅是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需要 , 同时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 毕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 最终都会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 。 因此 ,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 哪怕是被直接退市了 , 也必须赔偿投资者损失 。 而赔偿投资者的对象 , 不仅包括造假的公司 , 还包括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以及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包括保荐机构等 。 在这一点上 , 证监会表示要积极推动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 , 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 推广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 , 提高民事追责效率 。 证监会的这一举措显然是值得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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