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双十一”商标案开庭 京东、阿里谁该拥有“双十一”


11月10日下午 , 一起围绕“双十一”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认为“双十一”商标持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在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该商标 , 应予撤销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认为 , 涉案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 但在其余多项服务上应予撤销 。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 , 阿里巴巴和京东公司均表示不服 , 两公司分别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 , 对于“双十一”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国内两大电商巨头阿里巴巴和京东已经争夺多年 。 2019年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多起两家公司就京东公司申请注册的“双11·11及图”“京东双十一”等商标 , 进行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 该案在阿里和京东“双十一”商标纷争事件后 , 首次进入司法程序 。
如今 , 纷争继续 , 两家电商巨头再次走向法庭 。
争议
谁的“双十一”?
2011年11月1日 , 阿里巴巴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双十一”文字商标 , 并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 。
之后 , 京东公司申请注册了“双11·11及图”“京东双十一”“ 双11·11上京东及图”等五枚商标 , 经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
2014年10月 , 一张阿里巴巴发出的维权《通告函》进入公众视野 , 一石激起千层浪 。
《通告函》称 , “少数电商企业”在媒体广告中使用“双十一” , 涉嫌商标侵权 , 其“借助‘双十一’活动的影响力提升自身知名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漠视 , 为了达到借势目的甚至罔顾事实” 。 有消息显示 , 《通告函》中所指“少数电商企业”正是京东公司 。
自此 , 阿里巴巴和京东关于“双十一”商标的争夺战开始 , 每年不断 。
2018年 , 京东公司认为阿里巴巴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的三年间 , 没有实际使用“双十一”商标 , 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双十一”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 决定对其予以维持 。 京东公司不服 , 2019年9月23日 ,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复审 。
今年5月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审查认为 , 阿里巴巴对“双十一”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 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应维持;但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多项服务上没有使用 , 故撤销其余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 。
【阿里巴巴|“双十一”商标案开庭 京东、阿里谁该拥有“双十一”】北青报记者注意到 , 同一份决定京东公司、阿里巴巴对该复审决定均不服 , 京东公司不服维持注册部分 , 阿里巴巴不服被撤销注册部分 , 两公司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决定 。
京东
“双十一”不应落入私权垄断
11月10下午 , 两起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 京东公司、阿里巴巴在两起案件中分别作为原告一方参与诉讼 。 于是 , 京东公司和阿里巴巴 , 在原告和第三人的位子上来回更换;而在被告席上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
首先 , 是京东公司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 阿里巴巴作为第三人出庭 。 京东公司认为 , “双十一”是对每年11月11日购物节的一种习惯性表达 , 现在不仅是在电商领域 , 如教育、航空等各行各业在购物节促销活动中也都有使用 , 全社会共同参与 , 其应属于公共语言的范畴 , 不应落入私权垄断的范围 。
在法庭上 , 京东公司表示 , 阿里巴巴在举办购物节时 , 多是与其他商标结合使用 , 如“天猫双十一”字样 。 社会上通用的使用方式 , 也多是在“双十一”前添加企业名称或商标 , 以区分不同企业的购物促销活动 。 其认为 , 这种使用的实质 , 是在使用“天猫”商标而非“双十一”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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