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防止电商泡沫化应斩断空包网黑灰产业链

防止电商泡沫化应斩断空包网黑灰产业链
何子涵
每年临近“双十一” , 我国物流订单便会呈现爆炸式增长 。 但在海量快递包裹中混杂着大量“空包” , 即寄出的快递只有空的快递盒而没有真实商品 , 甚至只有可供查询的快递单号 , 连空盒子都没有 。 这些“空包”来源于“空包网” , 即不法分子为批量出售快递单号而搭建的网站 , 用户充值下单后 , 卖家无需寄出真实商品 , 直接利用快递单号形成物流信息 , 在计算机系统中虚拟完成该笔交易 。
目前 , 网上已经形成了“空包网”黑灰产业链 。 据调查 , 以“空包”“代发”等关键词在网上进行检索 , 可获取上千家“空包网” 。 另据媒体近日报道 , 在今年8月下旬江苏无锡警方破获的一起“空包”案件中 , 两名犯罪嫌疑人累计掌控2600余个“空包网” , 贩卖快递单号超过6亿条 。 “空包网”运营人员首先向上游人员收购大量快递内部单号 , 下游人员利用电商平台小号下单后 , “空包网”人员便在快递系统中寄出“空包”单号 , 帮助下游人员实现违法犯罪 。
现实中 , 在网络黑灰产的运作下 , “空包网”不仅成为一些网店刷单炒信的主要工具 , 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 , 使电商成为注水后的泡沫经济 , 还经常被用于网络诈骗、洗钱、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 , 严重损害我国数字营商环境 , 对其进行规制势在必行 。
从治理成本及治理效果考虑 , 行政治理反应快、方法多、灵活性更强 , 因此打击“空包网”首先要以行政监管为主要手段 。 一方面 ,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罚虚假交易行为 。 “空包快递”的直接目的是帮助完成虚假交易 , 为诈骗、刷单、赌博等违法活动披上合法外衣 。 对此 , 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 , 通过吊销营业执照或者高额罚款等方式 , 遏制虚假交易泛滥的现象 。 另一方面 , “空包网”属于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设立的网站 , 刷单炒信、电商诈骗等违法行为对“空包网”具有极大的依赖性 , 只有堵住源头 , 遏制“空包网”泛滥的趋势 , 下游违法犯罪行为才可得到缓解 。 因此 , 公安机关应当重视源头治理 , 依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空包网”等非法网站进行查处 。
其次 , 对情节严重的“空包网”运营者 , 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惩处 。 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 网站数量三个以上、注册账号两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就属于本罪“情节严重”的行为 。
显然 , “空包网”的运营者系明知他人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刷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 , 情节严重的刷单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 。 此外 , 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具有“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情形 , 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而实践中“空包网”运营者明知空包买卖有百害而无一利 , 只能用于违法犯罪行为 , 具备“明知他人违法犯罪”帮助故意 , 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最后 , 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 , 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 一方面 ,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自查自纠 。 “空包网”销售的多为快递内部单号 , 从媒体报道看 , 多家知名快递企业均可发送空包 , 暴露出相关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存在漏洞 , 需要加强快递单号的管控、监测与回溯 , 并与公安机关建立沟通机制 , 将发出大规模空包的异常行为及时报告给公安机关 。 另一方面 , 电商企业应当强化平台责任 , 加强监管 , 及时更新关键词库 , 屏蔽相关商品链接 , 一旦发现经营者具有批量刷单炒信行为 , 应立即采取下架、降权、封停店铺等措施 。
【信息网络|防止电商泡沫化应斩断空包网黑灰产业链】总之 , “空包网”作为众多下游犯罪的技术工具 , 不仅损害用户权益 , 更不利于数字经济营商环境 。 快递行业亟须完善行业规范与相关法律 , 遏制“空包”产业化、规模化趋势 。 监管部门应当重视打击“空包网” , 斩断围绕其形成的黑灰产业链条 。 唯有如此 , 才能防止电商经济沦为虚假交易的数字游戏 , 确保电子商务成为实体经济 , 并推动数字经济在诚信的基础上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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