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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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5日发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下称《规定》) 。 《规定》明确 , 经营者折价、减价 , 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
《规定》明确 , 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 , 通过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方式开展促销 , 应当遵守本规定 。
【中国新闻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基准】《规定》指出 ,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 , 应当真实准确 , 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 , 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 。
《规定》要求 ,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 , 应当显著标明条件 。 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 , 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 经营者折价、减价 , 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 , 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 , 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 。 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 , 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
《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 1993年12月2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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