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郎婚礼前2小时坠亡新娘欲继承183万
新郎婚礼前2小时坠亡新娘欲继承183万 新郎父亲:钱是我存的2020-11-04 19:092019年3月23日上午 , 还有两个小时就要出席自己婚礼仪式的新郎王亮从新娘家楼上坠落身亡 。 新郎死亡三天后 , 新娘章蕊(化名)向法院提交申请冻结王亮的资产 , 并申请继承王亮183万元存款中属于自己的部分 。 得知这个几乎未曾谋面的儿媳的做法 , 王亮的父母提出异议 , 表示这183万元存款是自己的钱 , 只是当年以儿子的名义存入银行 , 儿子王亮每个月只有3000元的收入 , 根本不具有存这么多钱的能力 , 随后老两口将儿媳告上法庭 , 希望能够要回这183万元 。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 , 王亮的父母无法证明这183万元属于自己 , 他们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婚礼前两小时新郎坠亡 新郎家人事发前不知道其当天办婚礼2019年3月23日中午 , 生活在辽宁锦州的王远明正在市场里买菜 , 突然有人给他打来电话 , 说他38岁的儿子王亮从楼上掉了下来 , 随后王亮被证明死亡 。“当天早晨 , 儿子还开车来过我的店里 , 当时也没察觉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 结果中午就听到了儿子坠楼的消息 , 这对我和爱人都是一个无法接受的事实 。 ”王远明说 。让66岁的张远明和63岁的老伴儿没有想到的是 , 儿子王亮当天正在办自己的婚礼 , 原计划时间婚礼仪式是11点18开始 , 而王亮的坠亡时间是当天上午的9点30分 。1981年出生的王亮是家中的独子 , 2010年曾与一女子结婚生子 , 但是在2016年离婚 , 2019年3月8日 , 王亮与章蕊登记结婚 , 并计划在3月23日举行婚礼 。“孩子之前为什么离婚我们也不知道 , 但是蹊跷的是 , 他第二次登记结婚、办婚礼的事情我们居然也不知道 , 他在19年3月23日举行婚礼的事情 , 我们家里人都没接到通知 。 ”王远明说 , “当天早晨他来找我 , 也没有说到马上要办婚礼的事情 , 我们此前也没有见过章蕊 。 ”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看到 , 在婚礼的筹备阶段 , 准备婚礼场地、购买喜糖、请婚庆公司所开具的收据上 , 都是由新娘章蕊来签字的 。新郎去世第三天新娘要求冻结新郎财产 一个月后要求继承新郎财产王亮去世后 , 王远明夫妇沉浸在晚年丧子的悲伤中 , 不过让他们有些难以接受的是 , 在王亮去世三天后的2019年3月27日 , 新娘章蕊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 要求冻结王亮名下的资产 。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从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看到 , 王亮被冻结的资产包括183万元的银行存款、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产及一辆价值40万元的捷豹汽车 。新娘章蕊这样的做法让新郎王亮的父母无法接受 , 王亮的父亲王远明说 , 在儿子王亮的银行存款中 , 这183万是属于自己的 。 “这笔钱是2016年9月8日我以儿子王亮的名义存进银行的 , 我们老两口身体不好 , 所以就想着把钱用儿子的名义存进银行 , 但是这并不代表着我们把钱赠予了儿子 , 而且账户的密码也只有我自己知道 。 ”王远明说 。
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从王远明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中看到了一张2016年9月8日的储蓄存单 , 存单上显示户名为王亮 , 储蓄金额为183万元 , 储存方式是5年的定期 。在2019年4月3日 , 章蕊提起诉讼 , 要求继承王亮183万元存款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房屋及汽车等财产 。 随后 , 王亮的父母将章蕊告上法庭 , 认为这183万元属于自己的财产 , 不能被其他人所继承 。新郎父母欲要回儿子183万存款 一审二审均被驳回2019年12月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 , 王亮的父母认为 , 之所以把钱用儿子的名义存进银行 , 是因为担心自己一旦出现意外 , 来不及处理遗产 , 但这并不意味着将这笔资金赠与王亮 , 现在王亮意外去世 , 该笔存款在形式上存在王亮名下已无法满足初衷 , 同时任何人都不具有以继承或者其他名义侵占的理由 。 为了证明 , 王亮的父母提供了存单、经济收入证明等证据 。新娘章蕊表示 , 王亮父母所述两人体弱多病 , 担心一旦自己发生意外 , 来不及处理遗产 , 故将巨额财产存于独生子王亮名下 , 陈述不符合常理 。 王亮系二原告唯一儿子 , 唯一合法继承人 。 像原告所述 , 一旦发生意外 , 那么王亮作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 将完全继承二原告的合法财产 , 不应当将存款存于王亮名下 , 这是多此一举的行为 。 另外 , 王亮的父母有其他合法财产 , 包括房产存款及其他的买卖 , 那么为什么不将其他财产也转至王亮名下 , 而恰恰是将本案争议的183万元赠与王亮 , 这是不符合常理的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认为 ,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本案中 ,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争议的王亮名下存款183万元及利息系二原告所有 , 故对于原告主张确认该笔款项为其二人所有的诉讼请求 , 法院不予支持 , 王亮父母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王亮的父母不服判决进行上诉 , 但是二审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一审判决 。老人称儿子每月只赚3000元难有积蓄 会继续申诉11月4日 , 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试图联系新娘章蕊 , 但是一直未得到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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