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湖中捞出70公斤黄金,原国企经理侵吞

2020-10-30 18:44 来源:新京报原始标题:公园湖中捞出70公斤黄金 , 原国企经理侵吞黄金潜逃21年后落网新京报讯(采访人员 吴淋姝)中国友谊集团公司业务部原经理葛金山利用职务便利 , 将单位的近70公斤黄金侵吞 , 尝试售卖失败后 , 将黄金沉入天津市水上公园湖中隐匿 , 后潜逃21年 , 于2019年9月被抓捕归案 。2020年10月30日 , 新京报采访人员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 , 此案的一审判决已于21日生效 , 葛金山犯贪污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 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公园湖中捞出70公斤黄金,原国企经理侵吞
密码箱内的黄金 。 西城法院供图一笔黄金卖两家公司法院介绍 , 1994年起葛金山开始担任中国友谊集团公司业务五部经理 , 负责黄金原料的购买及销售 。 1998年9月 , 由于工作和感情都不顺利 , 葛金山想到了“裸奔” , 即“房子工作都不要了 , 捞一笔就走 。 ”葛金山提前联系了两家购买黄金的公司 , 一家是广州高建珠宝公司 , 另一家是桂林金属工艺品总厂 。1998年9月15日 , 中间人蒋某代表桂林金属工艺品总厂同葛金山商定好 , 以每克80.2元的价钱购买葛金山单位的黄金 , 共560万人民币 , 以汇票方式支付 。友谊集团副总、葛金山的领导吴某回忆 , 1998年9月16日左右 , 葛金山到其办公室 , 称现在广东有客户愿意以1克80.2元人民币的价格买入单位剩余指标的70公斤黄金 。 后因黄金价格变动 , 吴某觉得这笔交易公司不赚钱想要中止 , 但葛金山坚持 。9月18日 , 葛金山通知蒋某 , 桂林金属工艺品总厂的汇票到账了 。9月21日 , 葛金山告诉蒋某 , “老总嫌价格太低不能卖 。 ”桂林金属工艺品总厂最终同意 , 以每克81.5元购入 , 需补的钱于9月22日送至葛金山单位 。9月22日 , 葛金山又对吴某表示 , 广东客户同意以81.5元人民币1克的价格购买 , 吴某同意继续交易 。 葛金山称 , 银行让其三日之内付款 , 因为单位没有那么多钱 , 葛金山提议称 , 最初要买这批黄金的客户已经把钱汇到公司的账户上来了 , 可以先用这笔钱买黄金 , 事后可付高额利息给对方 。 吴某便让葛金山着手去办 。葛金山收到桂林公司的汇票后 , 将汇票给了单位 , 让单位向人民银行申请采购黄金 。 9月22日上午 , 葛金山让司机开车载着他和会计去银行 , 从单位账户向人民银行划款500多万 。 司机将他们送到银行后 , 葛金山让司机先回公司 , 划完款后将会计也支走 。随后 , 葛金山给其表弟陈某打电话 , 让他带着亲戚付某 , 拿着旅行箱打车到人民银行北京分行门口碰头 。 葛金山和陈某进到金库 , 共提了22块半黄金 , 大约69.99公斤 。葛金山随即电话联系广州高建珠宝公司 , 对方称现金已准备好 , 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信、黄金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复印件 , 23日到葛金山公司办理此事 。“当时一听就蒙了 , 因为什么也没准备 , 钱是拿不到了 , 但金子还在自己手上 。 ”葛金山意识到 , 如果对方联系单位 , 那自己什么都拿不到了 。公园湖中捞出70公斤黄金,原国企经理侵吞
从湖里打捞出的密码箱 。 西城法院供图事情败露 , 黄金被沉入公园湖底于是 , 葛金山和陈某、付某打了一辆出租车到天津 。 到天津后 , 葛金山用假身份证开了一间房 。 葛金山担心有人发现箱子里的黄金 , 便去水上公园“踩点” 。 23日上午 , 葛金山租了两条船 , 趁着四周没人 , 将箱子扔进水中 。 沉金之后 , 他们迅速还船 , 退房 。 葛金山让陈某、付某尽快离开天津 , 并嘱咐他们 , 别对任何人谈起此事 。1998 年9月23日下午 , 蒋某找到吴某 , 称葛金山已经将黄金提出来了 , 但现在葛金山不见踪影 。 吴某也致电葛金山 , 未有回电 。 在这期间 , 葛金山的妻子对吴某说 , 葛金山曾给她打过电话 , 称他现在跟一笔钱有关系 , 数额较大 , 有点风险 , 让她和孩子搬走 。吴某觉得事情不对劲 , 担心葛金山携带黄金跑了 , 便报案 。自此 , 葛金山独自乘车从天津到了淮阴 , 后又跑到南京、福建、云南等地 , 共潜逃21年 。2001年8月 , 葛金山还去过一次水上公园 , 按着记忆去寻找黄金 , 但未找到 , 便推测被公安机关捞走了 。2019年9月23日 , 葛金山被抓获 , 归案时57岁 。公诉机关指控 , 时任中国友谊集团公司业务五部经理的葛金山利用职务之便 , 将单位花费人民币551.465068万元购买的69.98283公斤黄金予以侵吞 , 并将上述黄金沉入天津市水上公园千佛岛湖中隐匿 , 后潜逃 , 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 公诉机关以贪污罪起诉葛金山 。庭审中 , 葛金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予以否认 , 辩称自己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 用于购买黄金的钱款并非本单位钱款 , 黄金也已发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葛金山身为国有公司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侵吞公共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 应依法惩处 。 葛金山的辩护人提出的葛金山系初犯 , 客观上未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 , 酌予采纳 。2020年10月10日 , 西城法院一审判处葛金山有期徒刑11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 上诉期内 , 葛金山未上诉 , 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刘倩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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