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违法占用湿地须等面积恢复重建

南方日报讯 (采访人员/张子俊)27日 , 广东人大网登出《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 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按重要程度分国家、省、一般三级管理湿地 , 设定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标准 , 并界定破坏湿地行为 , 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
《条例》首先对湿地进行界定 , 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的 , 永久或者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 , 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 , 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 。
《条例》提出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 即按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 , 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
《条例》还提出建立保护区保护湿地 。包括典型的天然湿地生态系统的湿地 , 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 水禽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 , 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 对水栖动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等 , 都应根据实际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而未建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 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等的区域 , 可建立湿地公园 。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 , 但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 , 可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
《条例》还强调 ,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湿地 。其中 ,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 , 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 , 应按规定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对临时占用的 , 期限不超过两年 , 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在一年内对所占湿地的生态进行修复 。如果擅自使用、占用湿地并造成损害 , 违法主体应实施修复 , 而违法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未修复的 , 有关部门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实施修复 , 所需费用由违法主体负担 。并且 , 如果受损湿地无法完全修复 , 违法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
《条例》也特别对红树林保护作出规定 。禁止非法移植、采伐红树林或采摘红树林种子 , 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 , 因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或临时使用红树林林地的 , 应当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 , 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湿地|违法占用湿地须等面积恢复重建】《条例》还对禁止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等进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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