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界君|男子被刑拘16天,要求公安局赔偿17万!法院最后这样判…( 二 )


同时 , 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强制措施 , 对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未完全剥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没有将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的调整范围 , 彭晓风申请对其被监视居住要求国家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 彭晓风申请要求赔偿维权费、邓满英的医疗伤残费等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 ,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维持嘉禾县公安局作出的1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 。
公安局对彭某采取刑事拘留
到底合不合法?
郴州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警界君|男子被刑拘16天,要求公安局赔偿17万!法院最后这样判…】(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 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
上述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七类情形 。
本案是一起轻伤案件 , 彭某因亲属间民事纠纷于2016年6月2日与邓某等人发生争吵打斗 , 公安机关当晚传唤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 但直至将近一年时间后的2017年5月24日才予以刑事立案 , 并于2017年7月11日对彭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
其对彭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既不是重大案件或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等情形 , 同时嘉禾县公安局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可以对彭某先行拘留的情形 。
因此 , 嘉禾县公安局对彭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 。
本案中 , 彭某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形 , 依照法律规定 , 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期限与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限最长为14天 。
而嘉禾县公安局对彭某拘留期限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26日 , 拘留期限超过14天 , 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期限 。
此外 , 本案中 , 嘉禾县公安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彭某采取拘留措施 , 且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 其后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 因此 , 彭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公安局最终赔偿5549元
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 , 赔偿委员会决定撤销了嘉禾县公安局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和郴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
决定由嘉禾县公安局赔偿彭某人身自由赔偿金5548元(346.75元/天×16天);由嘉禾县公安局支付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
警界君|男子被刑拘16天,要求公安局赔偿17万!法院最后这样判…
本文插图

赔偿委员会认为 ,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强制措施 , 对被监视居住的人并不构成羁押和对人身自由的完全剥夺 , 国家赔偿法没有将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的调整范围 , 因此 , 彭某申请对其被监视居住12个月进行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 致人精神损害的 ,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 ,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 , 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赔偿请求人彭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 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 予以支持 。
其余请求彭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 故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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