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证监会紧急出手!剑指这个疯狂的品种( 二 )


二是完善交易转让制度 。
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 , 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

进行程序化交易的 , 要符合证监会规定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 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评估 , 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
防范强赎风险 , 加强对发行人行使强赎权行为的监管和规范;
加强风险监测 , 要求交易所建立跨品种监测机制 , 并制定针对性的异常波动指标 , 及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 。 进一步归位于可转债的“债性” , 在《证券法》规定基础上 , 结合可转债自身的特点以及实际监管经验 , 对临时披露事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
四是完善转股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 , 加强对转股价格以及价格修正行为的规范 。
五是加强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 , 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了可转债受托管理制度 。
六是明确规则衔接 。 本办法已有规定的 ,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 , 适用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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