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九银十招聘季求职 你可能会陷入这些法律纠纷( 三 )


警惕“培训贷” , 小心求职“被贷款”
小韩在某招聘网站上发出求职信息后 , A公司主动向其发出面试邀请 , 称公司招聘的是编程人员 , 可以负责培训相关专业知识 , 只要完成实训即可安排就业 , 就业月薪不低于1万元 。 求职心切的小韩当即与A公司签订《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及《分期付款培训协议》 。 约定:小韩自愿参加A公司组织的编程实训 , 培训费用为1.88万元 , 在通过实训考核后 , 公司承诺为小韩安排月薪不低于1万元的工作;为保证小韩不因经济原因错失机会 , A公司同意小韩以分期借款方式支付培训费用 , 分期服务费总额为4060.8元 , 共计24期;小韩尚未支付的款项即为A公司享有的债权 , 小韩同意A公司有权转让该债权 。 同时 , A公司让小韩在一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上签字 , 内容为A公司已经将小韩尚未支付的培训费用及分期服务费转让给B公司 。
上述协议签订后 , 小韩尚未完成全部课程培训 , A公司即“跑路”失联 。 小韩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 要求解除其与A公司签订的《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及《分期付款培训协议》 , 并判令A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培训费用及分期服务费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A公司在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前 , 已经与B公司签订了《融资服务合同》 , 约定A公司将其与学员签订的培训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B公司 , B公司向A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 债权转让后 , 由B公司自学员账户中扣划到期应付的培训费用及分期服务费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A公司未按照《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的约定提供全部课程培训 , 亦未履行为小韩安排工作的合同义务 , 现A公司失去联系 , 公司业务处于停滞状态 , 双方所签订协议的目的因A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已经无法实现 。 故法院判决解除小韩与A公司签订的《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及《分期付款培训协议》 , A公司退还小韩已经支付的培训费及分期服务费共计12136元 。
法官释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求职陷阱案件 。 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 , 打着岗前培训、提升竞争力的幌子 , 以求职者名义办理“培训贷” 。 求职者很容易被薪水高、福利好的工作承诺吸引 , 结果却发现自己被套路了 。 一旦公司资金链断裂或因其他原因“跑路” , 求职者不但无法正常接受培训 , 还可能基于其与第三方公司的借贷法律关系 , 被第三方公司追索“培训贷” 。 司法实践中 , 部分办理“培训贷”的求职者 , 因未按期偿还贷款而影响征信或被债权受让人诉至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劳动者在求职时 , 一定要擦亮眼睛 , 选择正规的招聘途径 , 警惕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 尤其要警惕签署的各项文本 , 防止稀里糊涂“被贷款” 。
【金九银十招聘季求职 你可能会陷入这些法律纠纷】(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孙洪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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