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校之名开公司?名校IP不是唐僧肉
因北京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北京理工”字样 , 北京理工大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 , 将其起诉至法院 。 近日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 认定该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赔偿北京理工大学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 (10月17日 《南方都市报》)关于北京理工大学诉涉事企业案 , 孰是孰非 , 司法判决已止纷定扰 。 但在个案之外 , 类似蹭品牌、搭便车的行为在现实中屡见不鲜 。 名校IP不是一块唐僧肉 , 谁都能来分一口 。 傍名侵权不担责的心态 , 不应成为部分商家揣着明白装糊涂 , 攀附名牌、侵犯商标权的借口 。事实上 , 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已明确规定 , 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 ,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 本案中 , 被告企业经营范围与北京理工大学创办的多家冠以“北京理工”字样的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合 , 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 且该行为极易引发相关公众误认其与北京理工大学之间存在特定关系 , 或者其实际开展的相关业务是经北京理工大学授权 , 易造成公众的混淆 , 已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就此而言 , 北京理工大学拿起法律武器 , 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 是对不法侵权行为的有力回击 , 符合法治精神 。从实际来看 , 为赢取校名保卫战胜利而诉诸法律程序的案例还有不少 。 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 , 即便高校选择防御性策略 , 注册近似商标 , “自己山寨自己” , 仍然挂一漏万 , 可见根治傍名牌乱象 , 不能仅靠主动维权 。 管理部门在审批环节必须加强审核查验 , 提升注册申请的智能化水平 , 让品牌在线上线下实现统一表达、管理、使用与宣传 , 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封死在申请关口 , 不给侵权以机会 。对广大企业来说 , 也不能忽视品牌塑造的过程 , 一味地急于求成 , 要知道名字只是代号 , 产品和服务才是核心硬实力 , 好声誉、好品牌绝非凭借“嫁接”名校 , 蹭知名度 , 玩偷梁换柱的文字游戏博出位 , 应自觉摈弃复制和模仿的初创发展路线 , 运用创新、诚信以及契约精神 , 创造属于自己的品牌价值 , 切勿等到名校认真起来 , 吃不了还得兜着走 。作者:孔德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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