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最高法发布案例:私爬果树摘果跌落 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
其次 , 吴某的坠亡系其私自爬树采摘杨梅所致 , 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红山村村规民约》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 , 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 。 该村规民约是红山村村民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 形成红山村的公序良俗 。 吴某作为红山村村民 , 私自爬树采摘杨梅 , 违反了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 , 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 该损害后果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最后 , 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私自爬树坠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 。 吴某坠亡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 , 红山村村民委员会难以预见和防止吴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 。 吴某跌落受伤后 , 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2及时拨打120电话求救 , 在救护车到达前 , 另有村民驾车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 。 因此 , 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
综上所述 , 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 , 后果令人痛惜 。 虽然红山村为事件的发生地 , 杨梅树为红山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 , 但吴某的私自采摘行为有违村规民约 , 与公序良俗相悖 , 且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龚连娣、张一扬、兰永军)
指导案例141号
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生命权纠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点
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 , 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 。 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 , 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6日 ,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接李某某110报警 , 称支某3外出遛狗未归 , 怀疑支某3掉在冰里了 。 接警后该所民警赶到现场开展查找工作 , 于当晚在永定河拦河闸自西向东第二闸门前消力池内发现一男子死亡 , 经家属确认为支某3 。 发现死者时永定河拦河闸南侧消力池内池水表面结冰 , 冰面高度与消力池池壁边缘基本持平 , 消力池外河道无水 。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于2017年1月20日出具关于支某3死亡的调查结论(丰公治亡查字〔2017〕第021号) , 主要内容为:经过(现场勘察、法医鉴定、走访群众等)工作 , 根据所获证据 , 得出如下结论:一、该人系符合溺亡死亡;二、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 支某3家属对死因无异议 。 支某3遗体被发现的地点为永定河拦河闸下游方向闸西侧消力池 , 消力池系卢沟桥分洪枢纽水利工程(拦河闸)的组成部分 。 永定河卢沟桥分洪枢纽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由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负责 。 北京市水务局称事发地点周边安装了防护栏杆 , 在多处醒目位置设置了多个警示标牌 , 标牌注明管理单位为“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 。 支某3的父母支某1、马某某 , 妻子李某某和女儿支某2向法院起诉 , 请求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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