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海淀:宠物犬被机动车撞伤致死,法院认定司机与犬主责任比例三七开

北京|北京海淀:宠物犬被机动车撞伤致死,法院认定司机与犬主责任比例三七开
文章插图

刘先生饲养爱犬十三年 , 某日 , 爱犬在小区内被王先生驾驶的小汽车撞伤 , 后因伤势过重最终去世 。 刘先生将王先生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 要求王先生和保险公司支付为宠物犬看病产生的医疗费、手术费、丧葬费共计9000余元 , 宠物犬生前一月内所购物品及犬证年检费1000元及精神损失费6000元 。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 , 判决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4000余元 。
案情简介
【北京|北京海淀:宠物犬被机动车撞伤致死,法院认定司机与犬主责任比例三七开】原告刘先生诉称 , 为帮助家中老人疏解心情 , 使老人感情上有所寄托 , 生活更加丰富 , 其于2007年开始饲养爱犬(奔奔) 。 多年精心饲养训练 , 奔奔极通人性 , 给全家人带来了很多欢乐 。 2020年5月25日 , 家中老人带奔奔在小区遛弯途中 , 恰逢王先生驾驶的车辆转弯后将宠物犬奔奔撞伤 , 并遭车辆左后轮碾压 。 刘先生立即将宠物犬送至医院抢救 , 但宠物犬伤势严重 , 最终无法挽回生命 。 当天下午 , 刘先生和王先生一同前往交通队处理此次事故 , 因无法认定双方责任 , 故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 。 刘先生认为 , 小区内部道路属人车共道 , 王先生应当多方观察 , 减速慢行 , 王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 。
被告王先生辩称 , 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 , 但双方责任认定不明 , 事故发生时宠物犬并未系绳 , 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 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其是正常行驶 , 不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 。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 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 , 但认为由于刘先生没有牵狗绳 , 王先生应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 。 保险公司同意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责任 , 但不同意承担间接损失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事发时刘先生的宠物犬未束犬链、亦未由成年人牵领 , 刘先生未对其宠物犬尽到必要的看护义务 , 对于本次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
同时 , 王先生在驾驶过程中 , 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 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 因此 ,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 , 酌情认定刘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 , 王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 。
刘先生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 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 刘先生主张的治疗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 , 法院予以支持 , 其他间接损失不予支持 。 因刘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 , 故其主张精神损失费 , 法院亦不予支持 。 最终 ,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宣判后 ,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
法官释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 , 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 ,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 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同时 ,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 携犬出户时 , 应当对犬束犬链 , 由成年人牵领 。
本案事发时 , 刘先生的宠物犬未束犬链、亦未由成年人牵领 , 刘先生及其家人作为宠物犬的主人 , 未对其宠物犬尽到必要的看护义务 , 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 王先生作为机动车的驾驶员 , 在驾驶的过程中应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 , 保证驾驶的安全性 。 本案中 , 宠物犬出现在驾驶方向的正前方 , 而王先生未能保证安全行驶 , 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 结合上述理由 , 法院根据过错程度认定了二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 。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编辑:史梓敬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