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男子感谢女同事丈夫帮忙后,强奸女同事

【被告人|男子感谢女同事丈夫帮忙后,强奸女同事】被告人李宇峰(曾用名李宇英),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区**号 。2012年6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4月25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于2015年8月20日假释考验期满 。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 。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宇峰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被告人|男子感谢女同事丈夫帮忙后,强奸女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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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害人秦某某来到被告人李宇峰的公司上班 。2020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宇峰为感谢被害人秦某某丈夫肖某某曾经提供的帮助,遂邀请秦某某、肖某某等人一起在三门县沿海工业城的公司食堂聚餐 。吃完饭后,肖某某为送被告人李宇峰朋友回家而暂时离开 。当晚7时许,因被告人李宇峰酒后摔倒,被害人秦某某搀扶其回到公司内宿舍楼李宇峰的207房间 。进入房间后,被告人李宇峰利用暴力手段将秦某某推倒在床上,采取控制双手、身体压迫、强行脱衣裤、强行亲吻嘴巴、胸部等方式,欲与被害人秦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秦某某以其丈夫要踢门进来打他等为由极力劝阻,并夹紧双腿、扭动身体进行反抗,以及员工王某某进入房间而未能得逞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病例、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鲁某某、厉某某、潘某甲、罗某某、肖某某、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宇峰的供述;
5鉴定意见:DNA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员工宿舍监控视频、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宇峰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宇峰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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