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莆田站|赔了14万,法院这样判……,5万元就敢炒50万元的股票!借钱炒股


东南网莆田站|赔了14万,法院这样判……,5万元就敢炒50万元的股票!借钱炒股
文章图片
“股市有风险 , 投资需谨慎” 。 但是股票市场的大起大落仍然挡不住众多投资者的热情 , 有的投资者苦于缺乏资金 , 有多余资金的人又想利用投资者赚取利润 , 于是滋生了一些为投资者炒股加杠杆并收取固定利益的行为 。 殊不知 , 这样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 , 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 , 不仅给交易双方带来巨大的资金风险 , 也破坏了金融证券市场的秩序 。 近日 , 城厢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关于场外配资引发的纠纷 。
【东南网莆田站|赔了14万,法院这样判……,5万元就敢炒50万元的股票!借钱炒股】阿林与阿国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一份 , 约定:在阿林缴纳5万元保证金后 , 阿国出借50万元资金供阿林炒股 , 该50万元按月利率1%计息;阿国提供儿子的证券账户供阿林炒股 , 一旦账号资金低于50万元 , 阿林有权将证券账户进行平仓 。 后因阿林炒股亏损 , 上述账户仅余357103.64元 , 且阿林未及时补充资金 , 阿国即将炒股账户平仓并提起诉讼 。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 , 阿国与阿林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系场外配资合同 。 该合同中所涉及的股票配资业务 , 依法仅能由证券公司从事经营 , 阿国作为个人不可能获得相应的国家特许经营许可 , 故该案的《资产管理合同》系无效合同 。 由于上述合同无效 , 其中关于利息约定的条款亦无效 , 所以对阿国主张的上述利息 , 城厢法院不予支持 。 阿林已支付的利息55000元可用于抵扣本金 , 即阿林应该返还给阿国87896.36元 。
法官说法:场外配资合同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一定现金或证券作为保证金 , 配资方按杠杆比例 , 将自有资金等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 , 并固定收取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或管理费 , 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作担保 , 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 , 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的合同 。 林国荣与林国武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 林国武提供5万元保证金后 , 林国荣将50万元资金借给其用于买卖股票 , 林国荣按月利率1%收取利息 , 若账户资产低于50万元 , 林国荣有权进行平仓 。 上述约定符合场外配资合同的特征 。 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6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 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 , 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 , 认定为无效 。 ”新《证券法》于2019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后 , 其中第一百四十二条的条文虽有所变更 , 但第一百二十条依然明确规定 , 除了证券公司外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 本案
《资产管理合同》中所涉及的股票配资业务 , 依法仅能由证券公司从事经营 , 林国荣作为个人不可能获得相应的国家特许经营许可 , 故本案的《资产管理合同》系无效合同 。 (黄金福)
来源:城厢区融媒体中心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