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家私自修缮佛像:搞创作别拿“文物”开刀( 二 )

其次 , 褚秉超个人修复造像的行为 , 有可能踩了法律的红线 。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 , 属于国家所有 。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 不容侵犯 。 ”

    

也就是说 , 除非个人私有或家传的古董 , 在中国领域内发现的文物 , 皆为国有 。 发掘文物不报 , 是违法行为 。 同理 , 如果褚秉超明知自己发掘的造像有可能是文物 , 还私自修缮 , 那也存在违法违规嫌疑 。

    

虽然本次展览的相关负责人介绍 , 此番修缮的文物 , 并未被当地纳入文物保护范围 , 但这也不是脱责理由 。

甘肃当地文保部门回应 , 目前已对这批造像是否被纳入文保范围内展开调查 , 并强调 , “即使该文物没有被登记 , 只要证明其有文物价值 , 个人私自修复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处理” 。 所以 , 重要的不是造像是否被纳入文保范围 , 而是该造像是否为“文物” 。 只要是文物 , 便不能被任意拿来搞艺术创作 。

值得注意的是 , 当地文保部门的回应 , 也暴露了文保方面的某些漏洞 。 如负责人所言 , “已经登记在案但没有被文物保护单位竖立文物保护标志的不可移动文物 , 在甘肃省是普遍存在的” , 这理应得到重视 。 像此次疑似文物被自行修复事件 , 就给当地的文保工作提了个醒 。 有关部门显然应该及时通过贴标识、设监控等灵活多样的手段 , 进一步健全文物保护工作 。

   

说到底 , 文物是国民享有的公共遗产 , 不是可供个人表达艺术理念、展现艺术才华的实物载体 。 而作为与古物、文物打交道的艺术工作者 , 对于文物保护知识也应该有必要的了解——对“自己发掘”的千百年前的石窟造像直接下刀进行艺术创作之前 , 至少得先问问文保部门和佛像自身答不答应 。

    

□狄宣亚(媒体人)

编辑:陈静  校对:卢茜

艺术家私自修缮佛像:搞创作别拿“文物”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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