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东方快评丨明确界定“碰瓷”让老百姓不再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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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 两高一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 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准确界定: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 , 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 《指导意见》明确了惩治“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等问题 。
“碰瓷”是一个概念外延很广的、多种行为模式的集合 ,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某个具体的“碰瓷”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 往往都有不同的观点 , 同案不同判往往令人不服 。 比如最典型的交通事故碰瓷 , 有的判 诈骗罪 , 有的判敲诈勒索罪 , 有的判抢劫罪 , 有的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 交通肇事罪 。 之所以有不同的认识角度 , 主要也是因为“碰瓷”手法的连环套太“丰满” , 而司法界定显得有些“骨感” 。
所以 , 此次《指导意见》抓住“制造或编造被害假象”这一核心 , 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 , 分类予以明确 , 根据具体的行为模式来具体确定适用的罪名 。 这就更容易做到坚持宽严相济 , 准确适用法律 。
以交通事故碰瓷为例 。 犯罪嫌疑人主动去撞被害人的车 , 然后以身体受伤或财务受损为由提出赔偿 。 如果被害人因为有行车记录仪等证据 , 犯罪嫌疑人则涉嫌诈骗罪;如果这时候 , 犯罪嫌疑人不甘心因此失败 , 一计不成又生一计 , 开始以大吵大闹的方式博围观求同情 , 以各种方式阻止被害人离开 , 并对被害人不赔偿进行威胁 , 则涉嫌 敲诈勒索罪;如果被害人就是不理这一套 , 要钱没有 , 犯罪嫌疑人可能会狗急跳墙 , 直接抢夺被害人财物 。 如果得手了 , 则涉嫌构成抢劫、抢夺等罪名;这时候 , 如果被害人正当防卫 , 不让抢夺得逞 , 犯罪嫌疑人可能殴打伤害被害人 , 则涉嫌构成 故意伤害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抢到财物 , 被害人驾车准备离开 , 犯罪嫌疑人同伙驾车撞上去阻止 , 则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
所以 , 此次《指导意见》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 。 包括在实施“碰瓷”行为时 , 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 。 同时 , 还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确了法律定性 。 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 , 应分别视情节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 这自然就要求要求公检法机关严格履职 , 依法及时开展对此类案件的现场处置、侦查取证 , 起诉、审判工作 , 同时 , 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 , 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 , 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 。
此次《指导意见》对十种行为做了明确的说明 , 并做到了有的放矢针对性强的处罚依据 , 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 可以更好地起到遵守规则刑法震慑的作用 , 更好的维持社会的公共秩序 。
当然 , 犯敲诈勒索罪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 , 有些单干的碰瓷老人 , 一般只要几百元 , 这样的事我们遇到的更多些 。 这时候也不能为避免麻烦自认倒霉而迁就碰瓷者 , 同样要报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只有每个人不容忍 , 碰瓷才会因为碰壁而减少 。
【东方网|东方快评丨明确界定“碰瓷”让老百姓不再脆弱】作者: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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