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就读职业学校,约定“退学不退费”是否有效?
_原题为 就读职业学校 , 约定“退学不退费”是否有效?
编辑同志:
今年我们家孩子高考落榜后 , 决定进入一家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学习服装设计 。 学校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写明:必须一次性交付为期一年的全部学费1.2万元 , 如果中途退学 , 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 开学后一个月 , 孩子经认真考虑 , 决定复读明年重新高考 , 但是学校虽然同意退学 , 但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退学费 。 请问:我们能否要回剩余学费呢?
读者:吴娟
吴娟读者:
学校应当退还大部分学费 。 首先 , 你们与学校关于“退学不退费”的约定无效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 ,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 ”其中的“应当”表明 , “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属于强制性义务 , 也意味着学校关于“退学不退费”的约定与之相违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 第四十条规定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 该条款无效 。 ”而学校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所含“退学不退费”的内容 , 将导致其未对孩子尽到教学义务却收取学费 , 而没有继续接受相关教育却要承担全部学费 , 明显不公 , 而且通过免除学校本应承担的退费责任 , 排除或剥夺了你们享有的退款权利 。
其次 , 学校应当退费 。 就退费的金额 , 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 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 即可以根据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索要 。 如果相关部门尚未制定 , 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双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即学费可按应当学习的一年时间 , 根据已经实际学习的一个月的时间之比计算 , 学校应该退回相应费用 。
【职业|就读职业学校,约定“退学不退费”是否有效?】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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