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调整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打击力度

法治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朱宁宁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 致人死亡 , 情节恶劣的 ,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将负刑事责任;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 适用更重刑罚;
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 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 , 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 , 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 , 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 , 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 , 一律定为犯罪;
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 多个内容引人关注 。
这是继今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初审后的第二次审议 。 据悉 , 草案一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 , 共收到65080位公众提出的137544条意见 。 其中 , 大量意见集中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 , 建议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 , 更好保护未成年人 。 鉴于此 , 草案二审稿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 , 以及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 同时 , 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作出了规定 。
此外 ,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金融犯罪规定 , 对刑法有关洗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单位集资诈骗等规定作出修改补充 , 并对冒名顶替、有关兴奋剂违规等方面的犯罪进行了规定 。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调整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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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 , 引发社会关注 。 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 , 草案二审稿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方式:
草案二审稿规定 , 在特定情形下 , 经特别程序 , 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 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 致人死亡 , 情节恶劣的 ,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同时草案二审稿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 , 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 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 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 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
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一律追刑责
针对实践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问题 , 草案二审稿作了多处补充完善:
一是修改奸淫幼女犯罪 , 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
二是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 , 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 , 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 , 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 , 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
三是修改猥亵儿童罪 , 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 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
为进一步发挥刑法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作用 , 草案二审稿加大对有关金融犯罪惩治力度 。
草案二审稿修改洗钱罪 , 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 , 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 , 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 。
作上述修改以后 ,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所有犯罪 , “自洗钱”也可单独定罪 。 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
此外 , 草案二审稿针对新情况 , 补充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情形 , 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 同时 , 加大对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 , 并相应修改刑法第两百条规定 。
增加单独法定刑加强对袭警行为预防惩治
为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 , 草案二审稿修改刑法第两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 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
同时 , 针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暴力袭警行为 , 草案二审稿增加更重的处罚 , 规定: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重伤、死亡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构成犯罪
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 , 严重损害他人利益 , 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 , 引发社会强烈反响 。 为此 , 有意见提出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 。
草案二审稿采纳该意见 , 在刑法第两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 , 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 , 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 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 , 从重处罚 。
此外 , 草案一审稿第二十三条规定 , 非法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 , 情节严重的 , 追究刑事责任 。 对此 , 有意见提出进一步修改犯罪情形 , 不应包括出于科研目的将基因编辑的动物胚胎植入动物体内的实验活动 。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些意见 , 作出了相应修改 。
鉴于有的部门提出 , 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 , 破坏体育竞赛公平竞争 , 建议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 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 , 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 。 草案二审稿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 , 作相应规定 。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渠洋季天李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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