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王某斌因行贿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 六 )


为此 ,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斌犯行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缓刑考验期限 ,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书面上诉的 ,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副本二份 。
审判长白海燕
人民陪审员陈勇
人民陪审员葛远美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邱玲
行贿罪|王某斌因行贿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
本文插图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 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 。 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 , 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 。 (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
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 , 犯行贿罪的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 情节严重的 ,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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