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一起侵害人格权诉讼案


人格权|一起侵害人格权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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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 董小军
通讯员宁法周珅
正月初二 , 村民家被泼漆、泼粪水、砸窗户
春节 , 原本应该是安定祥和的 , 但对家住宁海某村的陈先生夫妇来说 , 2018年的春节却是一个令人胆战心惊、不堪回首的日子 , 他们经历了墙面被人喷涂红漆、厨房被泼粪水等各种糟心事 。
正月初二凌晨 , 陈先生夫妇还沉睡在梦乡之中 , 突然 , 夫妻俩被一阵玻璃碎裂的声音惊醒 , 陈先生以为家里进了小偷 , 立刻起床急忙下楼 , 看到的却是让他们感到震惊的一幕 。
原本干净整洁的厨房一片狼藉 , 厨房的每个角落都充斥着恶臭的粪水味 , 为春节准备的各种菜肴被污染 , 玻璃窗也被悉数打碎 , 更让陈先生夫妇吓出一身冷汗的是 , 房子的外墙和大门上 , 有人竟用红漆写了大大的“杀”字 。 过了好一阵子 , 夫妻俩才回过神来 , 然后打电话报警 。
事情发生后 , 陈先生夫妇对灶头、厨具、餐桌、窗户、门等物品作了更换和维修 , 共计花费近3万元 。 但对于他们来说 , 财产损失还是其次 , 更为重要的是 , 这件事对于陈先生一家人在精神上和心理上造成的严重不适感 , 此外 , 这件事也成为整个村子的一个谈资 , 这让他们饱受折磨 , 很长一段时间处于惴惴不安之中 。
公安部门对此案展开了调查 , 去年10月 , 作案的张某等3人被抓获 , 其中一人是陈先生的同村人 。 因为一件琐事 , 陈先生与他们曾发生过很小的纠纷 , 如果是常人 , 根本不会在意 , 但心胸狭窄的张某等一直记在心里 , 因此趁着春节进行报复 。 之后 , 3人因寻衅滋事 , 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天 。
作恶者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去年年底 , 此案受害人陈先生夫妇以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 , 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张某等3人共同赔偿财产损失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 陈某夫妇认为 , 张某3人的行为不仅给他们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 , 而且被告在原告家的大门和外墙上用油漆喷上“杀”字 , 这种明显带有威胁、恐吓的行为 , 给原告一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 致使他们一直处于担惊受怕之中 , 因此 , 要求对方予以相应的赔偿 , 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
被告张某等辩称 , 因为此事 , 他们已经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 因此 , 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他们同时称 , 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张某等3人的侵权行为既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 , 不存在承担行政责任后无须进行民事赔偿的说法 。 与此同时 ,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张某等3被告在春节这一传统节日期间 , 往陈某家中泼漆、泼粪 , 在外墙书写恐吓词语 , 该行为具有侮辱性 , 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 , 使原告的人格尊严在其所在村范围内受到了负面的影响 , 这必然给原告的精神带来压力 , 因此 , 精神损失的发生无法避免 , 对此 , 被告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今年3月 , 宁海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结合张某等3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 一审判决张某等3人赔偿原告张先生夫妇经济损失1.8万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 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近日 ,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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