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冠锋科技未按期披露年报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 二 )


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能文、刘学:
经查 , 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锋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根据《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要求 , 冠锋科技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了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临时公告以及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意见 , 但截至6月30日 , 公司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 上述行为 ,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 。
冠锋科技董事长林能文、董事会秘书刘学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冠锋科技、林能文、刘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 , 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 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 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 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广东证监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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